出纳枪杀领导称妻子被其强奸 高法未核准死刑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晟 2014-04-14 09:06:00
原标题:出纳枪杀领导 最高法未核准死刑
朱世芳在青岛落网。
朱世芳被押回五莲县。视频截图
“逃亡的日子很累,如果时间能回去,我不会选择逃。”躲藏了17年的朱世芳(图)感慨道。朱世芳原是山东省五莲县松柏农村信用社的出纳,他用发令枪杀害信用社主任王某,理由是自己的妻子被对方强奸,举报无果。此后,朱世芳与妻子郭培花开始逃亡。2008年,在徐州落脚的朱世芳动手打伤邻居,暴露行踪,警方最终在青岛将他抓获归案。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朱世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此后,最高法未核准死刑裁定。去年8月31日,日照中院再次认定朱世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朱世芳再次上诉。今年4月10日,日照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已审结完毕,递交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仍在山东高院进一步审理中。
□陈年旧案
1993年初
质问领导为何强奸妻子
1991年,现年54岁的朱世芳在山东省五莲县松柏农村信用社做出纳。经信用社主任王某批准,朱世芳的妻子郭培花也被调入信用社,负责烧锅炉。朱世芳夫妇带着儿子一起住进了信用社的宿舍。
据郭培花说,1992年11月的一天晚上,丈夫出差到潍坊市考职称,王某来到家中,以威胁辞掉二人工作为由将她强奸。起初,因为害怕丈夫丢掉工作,她并未将此事说出。两个月后的一天晚上,朱世芳因打牌被王某的手下打得鼻青脸肿,郭培花听后哭着告诉丈夫自己的遭遇。
次日,朱世芳便去找王某理论,王某并不承认强奸郭培花。此后,朱世芳到上级农村信用社举报,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据郭培花说,王某得知此事后,开始在工作中变本加厉地为难朱世芳,他先将朱世芳分房的资格取消,而后将他调至极其偏远的地方上班,朱世芳自此产生了报复王某的想法。朱世芳到镇上买了两把发令枪和一把钢珠枪,并用近一年的时间偷偷在外面练习射击。
1994年4月27日
枪杀仇人携妻步行潜逃
据案发时的目击者介绍,1994年4月27日下午3点多,朱世芳带着三把枪来到松柏信用社,他裤兜里装了两把发令枪,腰上别着一把钢珠枪。朱世芳径直来到王某的办公室,一进去就从裤兜里掏出两把枪。
当时,王某的办公室里还有三名工作人员,三人被朱世芳吓得说不出话来。朱世芳用枪口对准王某,质问当年他强奸郭培花的行为,王某则否认,朱世芳随即连续扣动扳机,枪枪命中王某的头部。
接着,朱世芳将其他三人捆起来,并从身上拿出六个用弹壳做的假雷管,绑在三人身上。
回家后,朱世芳将枪杀王某的事告诉了妻子,二人经过商量决定逃亡。当晚,他们将孩子送到亲戚家后离开了五莲县。
五莲县公安局在接到报案后立刻展开侦查,据办案人员介绍,朱世芳非常有反侦查意识,夫妻二人在逃亡期间基本不乘坐任何交通工具,只采取步行的方式,这让警方很快丢失了目标。
2008年5月5日
躲了10多年打架露行踪
郭培花回忆说,他和朱世芳先步行5天,到达胶东市,随后搭乘拖拉机到了江苏。在逃亡途中,他们担心走散,约定如果逃不掉或者不慎走失,就到离五莲县50多公里的诸城火车站等待,并约定要一直等到二人能够再次碰头为止。
由于朱世芳持有三把枪,该案随后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朱世芳也被上网通缉。
郭培花说,1994年底,二人来到江苏省徐州市,该地距离案发地800多公里,这让夫妇二人都觉得徐州是可以落脚的地方,于是在徐州市泉山区一边摆地摊修鞋谋生,一边躲避警方的通缉。朱世芳化名朱世进,一躲就是15年。
事后,当地警方曾介绍,从2000年起,朱世芳开始与经营干洗店的邻居徐某夫妇发生冲突,徐某夫妇嫌他们是外地人,经常欺负二人。2008年5月5日,徐某再次在店中辱骂朱世芳,前去理论的朱世芳被女老板扇了一巴掌,于是他拿起随身携带的钢管与徐某夫妇互殴起来,徐某夫妇被打得多处骨折。警方赶来后,朱世芳已逃离现场,民警调查发现,打人者朱世进是潜逃15年的杀人犯,并立即将情况通知五莲县公安局,并将郭培花控制。
郭培花因涉嫌包庇罪被五莲警方带回,但她不肯透露丈夫的行踪。为了找到朱世芳的下落,警方故意将郭培花取保候审,以便监视她的行踪。
2010年6月3日
跟踪其妻数月抓获嫌犯
“家人15年没见面,儿子也不再认我,我就想去找朱世芳了。”郭培花说,当时她突然想到了夫妻二人15年前的约定,于是,只身一人来到诸城火车站。为了等丈夫,她开始在火车站做些小买卖,一等就是3个多月。
跟踪前来的民警并不知道二人的约定,对于郭培花的行为感到不解。3个多月后的一天,郭培花突然离开了火车站。
原来,一个月前,朱世芳按照二人15年前的约定来到了诸城火车站,没想到真的和自己的妻子再次重逢,但二人并没有多做停留。朱世芳认为郭培花一定会被警方监视,他让妻子一个月后到青岛去找他。
警方通过调取郭培花的交通路线发现她前往了青岛,民警分析郭培花的学历不高,到青岛很可能在一些宾馆和饭馆等服务行业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排查,民警在青岛市的百强海鲜城发现了在那里打工的郭培花,并跟踪其到暂住地。
2010年6月3日,在郭培花家附近蹲守的民警发现了摆摊修鞋的朱世芳。几名身着便衣的民警围拢过去,“朱世芳”,一名民警叫道,对方本能地回答了一声“哎”。
郭培花说,在看守所的朱世芳异常平静,17年的逃亡生涯,让他由一个30多岁的中年男子变成了满头白发的老头,他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逃亡的日子很累,如果时间能回去,我不会选择逃”。
□审案经过
故意杀人罪一审判死刑
王某的尸检报告显示,在他的前额偏左软组织内取出了四角形钉头式自制弹丸两枚,右侧小脑组织内提取四角形钉头式自制弹丸一枚。不过,王某身上取出的钉头式自制弹丸丢失,并且王某体内的子弹数也与当时的口供不符。朱世芳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并非想置对方于死地,而是威胁对方承认强奸了自己的老婆,并希望在场的三人能够作证,好去县城告王某。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世芳先购买发令枪等作案工具,并通过实验改良增强发令枪的杀伤力,后用该发令枪朝被害人头部多次射击,具有杀害王某的主观故意,并导致王某死亡的结果,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朱世芳故意伤害徐某夫妇,致二人轻伤,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日照中院认为,郭培花当年被强奸的情节由于当事人死亡,也无法被认定。2011年7月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世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裁定最高法未核准
宣判后,朱世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3月14日,最高法出具刑事裁定书,认定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不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朱世芳死刑的裁定,并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随后,山东省高院将此案再次发回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去年8月31日,日照中院再次认定朱世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此后,朱世芳再次上诉。
今年4月10日,记者致电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已经审结完毕,递交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记者发稿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给出答复,目前该案仍在山东高院进一步审理中。
昨天,朱世芳的代理律师北京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年表示,此案有两点无法查清,首先,因王某已经死亡,所以“强奸说”已无法认定,但也无法排除,因此此案中王某是否存有明显过错,也无法排除。其次,郭小年认为,朱世芳改装发令枪的情节证据不完整。虽然尸检报告显示,当年从王某尸体里曾提取过三枚改装的发令枪子弹,但这些子弹已丢失,证据不完整。根据最高法死刑复核的规定,在证据不足和情节不清的情况下,应该不适用于死刑。
本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王晟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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