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先后遭同一公司三男强奸 不堪羞辱自杀未遂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2014-03-11 07:20:00
女子交友不慎,被同一公司的三名男子先后强奸,最终不堪凌辱,服毒自杀,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日前,明光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九年,李某和衷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2013年9月19日,明光市公安局接到报案:该市南湖公园内有人被强奸后服毒自杀,现正在医院抢救。面对民警,报案人朱某某显得很紧张,欲言又止。通过思想工作,朱某某向民警坦白了案情。
原来,服毒自杀的女子姓鲁,在明光一家宾馆做收银员。朱某某、李某、衷某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因工作原因长期到明光出差,经常入住“某某宾馆”,一来二去,便与该宾馆前台女收银员鲁某某相识。2013年9月15日晚,李某出差来到该宾馆住宿,住进房间后,李某以约鲁某到房间谈事为由,乘机对鲁某实施奸淫。事后,因考虑到自己名声问题,鲁某未报警。两天后,9月17日晚,朱某某又以肚子疼为由,把鲁某叫到房间,强行将其奸污。鲁某一度精神恍惚,只知道在吧台哭,后被衷某发现安慰了几句,鲁某遂对衷某心生好感。不料,9月19日早上6时许,衷某打电话约鲁某到其房间见面,鲁某本想找他诉苦,却被衷某强行奸污。鲁某终因不堪凌辱,在回家的途中购买了农药。喝了半瓶盖的农药后,她来到明光南湖公园,并给朱某某、李某发了死前遗言,后朱某某找到她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李某、衷某均构成强奸罪。案发后,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李某、衷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金先艳 记者 李邦军)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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