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试点医院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来源:大众日报 2014-08-14 09:17:00
8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前省医改办发布了今年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记者了解到,针对前一批公立医院改革中取消药品加成后出现的问题,我省提出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把医务人员从“开大处方”、“开检查单”引导到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上来。
提高取消药品加成后补偿水平
记者了解到,今年我省将启动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扩大改革范围,使参与改革的试点县扩大到84个,于10月1日起组织实施。
据省医改办人士介绍,从第一批改革的情况看,所有试点医院都取消了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对于第一批试点医院,根据国家规定,按照药品15%加成的额度进行补偿,但实际上县级医院的药品加成大都超过15%。第二批试点工作启动后,将根据医院减少收入进行补偿,进一步提高补偿水平。
我省明确,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草药、中药饮片除外)后医院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等多方共担。各市要合理测算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多渠道补偿办法。试点期间,对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收入的20%部分,政府补偿不低于10%,其余部分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财政资金对中医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补偿。
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价格。服务价格调整要综合考虑医院正常运转、群众就医负担、医保基金安全、医务人员服务价值等各方面因素,精准测算、合理确定。试点期间,调整价格总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医院药品价差总量的80%,由县级价格部门会同卫计、人社部门制定方案,经市级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审定后实施,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省医改办要求,各地要抓紧测算,尽快制定价格调整方案,确保今年9月30日前调整到位。
严禁举债建设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意见要求避免优质资源过度集中,推动形成合理就医秩序。每个县(市、区)重点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至少有1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对未设置中医医院的县(市、区),要加强其综合医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严格控制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县域内常住人口每千人配置床位数已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合理把控单体医院的规模和建设标准,禁止超标准扩张,医院自行增加的床位数不作为核定编制的依据。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意见要求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并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基础上,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国家规定举借的用于基本建设和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与其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长期历史债务,纳入政府债务平台管理,逐步清理化解。
意见同时提出,鼓励国有企业所办医院通过整体移交、资源重组、股份制改革等方式进行改革。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改制重组。
在未达到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地区,优先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达到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地区,可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为社会办医创造良好环境。到“十二五”末,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到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20%以上。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医疗服务业,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等医疗机构。倡导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竞争机制。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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