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 森林覆盖率纳入政府考核
来源:大众日报 2014-08-13 09:32:00
□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8月12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草案送审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规定,我省将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这不仅是省政府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需要,也是从地方性法规的层面落实中央决定的重大举措。”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此次我省将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纳入了地方性法规。草案明确,划定全省森林生态保护红线,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
据介绍,截至目前,全省有林地面积达4402.3万亩,林木蓄积量12360.74万立方米,林木覆盖率22.78%,林业总产值达5574亿元,位居全国第二位。然而,当前全省人均有林地面积为0.45亩,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人均林木蓄积量1.27立方米,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实现林木覆盖率达到30%的绿色山东建设目标,林业改革发展的任务还非常艰巨。
草案明确规定,实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
记者从林业部门了解到,当前造林成本高,投入严重不足,我省一般荒山造林成本每亩1000元左右,特殊地段造林成本需2000元以上。虽然各级不断加大造林绿化投入,但与造林实际需求仍有很大差距。
为解决我省森林资源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和瓶颈,草案在“森林资源培育”一章中,补充和完善了有关荒山绿化、水系绿化等造林绿化方面的条款,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宜林荒山、荒滩、荒地绿化的资金投入,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进行造林绿化。二是规定在河流两侧和湖泊、水库周围,应当通过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构建水系防护林带,提升水系生态保护功能。
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木保护等制度。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此外,草案还新增了森林保险相关内容:鼓励开展森林保险业务,提高森林经营者抵御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等保险给予补贴。
草案提出,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下,每人每年完成三至五棵的义务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进行流转或者招标、拍卖、合资、入股、抵押、偿债、理赔未进行评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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