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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驾考细则解读:为考官设十三条“高压线”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2014-04-22 11:24:00

关键词: 细则 高压线 驾考 考官 细则实施

  原标题:山东推行驾考网上预约 考试全程音视频监管

  4月14日,《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公布。《细则》对近年来驾考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进行了诸多规定及约束。

  推行驾考网上预约

  考生挤压,驾校把控学员考试权……为了真正做到"我的考试我做主",根据《细则》,车管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供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同时,车管所应当将考试名额全部投放网上车管所。

  《细则》规定每月25日前,各车管所在业务大厅和互联网同时公布下月考试计划,已预约的考试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有关项目内容,并即时更新。

  对于符合约考条件但两个月内无法安排考试的市,将由省车管所指定就近市异地考试。

  考试全程音视频监管

  为了卡住驾驶人考试过程中的"人情关",根据《细则》相关规定,考场应当按规定安装使用考试过程音视频监控系统,没有安装音视频监控设备或者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得进行考试。同时,使用计算机自动评判的考场应当应用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并使用数据监管系统打印成绩单,未按要求应用数据监管系统的不得进行考试。

  对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细则》规定应当使用人工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014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部考试数据自动实时上传。

  社会考场逐步退出

  近年来,由于驾驶人考试数量与考试场地之间的矛盾,不少市租赁社会场地进行驾驶人考试,易发生问题。

  根据《细则》,市交警支队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争取政府资金建设考场,配置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对自建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进行增建或扩建。本细则实施后,社会考场不再验收,已验收通过在用的社会考场应当限期退出。

  为考官设十三条"高压线"

  为了防止考官在考试过程中存在"猫腻",《细则》设置了十三条"高压线",触碰任意一条即立即取消其考官资格。如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或伪造、篡改考试成绩单的,都将取消考试员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还进一步加大了考官的责任。如签注考试合格后,考生在一年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在责任倒查中负有责任的;本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将取消考官资格。

  同时《细则》规定,市车管所应当建立考试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对连续承担考试工作任务超过三年的考试员,根据考核及工作情况与其他岗位交流。

  科目三考试设置具体公里数

  根根据《细则》,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的考生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同时,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应当具备卫星定位功能,并记录和保存考试车行驶轨迹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考试预约、培训计时系统

  网上对接

  根据《细则》、市车管所应当实现综合应用平台与本市同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对接,并通过网上车管所实现培训信息即时更新和网上培训记录自动审核功能。对于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能提供计时培训系统接口或不能保障数据质量的,市车管所可以自行配置服务器,与驾驶培训机构的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实行挂接。

  车管所对驾驶培训机构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的,应当暂停受理报考申请;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的,应当停止受理其报考申请。相关情况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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