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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保新规五一起施行 社保费未按时缴收滞纳金

来源:齐鲁网   作者:张琛   2014-04-17 17:13:00

关键词: 滞纳金 社保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施行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补足后还要加收滞纳金

  晚报讯(记者 张琛)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山东省审计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监督,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监督,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监督,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及结存基金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等多项要求。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意见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政策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严格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得接受参保单位以现金和现金支票、远期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的缴费。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其他机构不得代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及时缴存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应无余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情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依法处理。

初审编辑:徐丽丽
责任编辑: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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