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子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纷纷拿出老人“遗嘱”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 2013-06-27 07:19:00
长清的一位老人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由于老伴是再婚的,老人去世后老伴依然住在老人生前的房子里,惹来三名继子的不满,三人要求继母腾房,继母不肯,双方争执不休,于是三个继子将继母告到了法院。近日,平阴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诉争房屋归继母所有,三继子得到一半的折价款。
为争房产仨继子状告继母
老孟与杜女士1989年登记结婚,两人都是丧偶后再婚。老孟与前妻生育三个儿子,再婚时儿子都已成家。1990年老孟和杜女士两人购买了现在诉争的这套住房,两人婚后相互照顾,三个儿子孝顺,两位老人的生活也算安逸。可是2009年老孟生病住院,后因病去世,料理完后事,继子与继母开始了遗产纠纷,双方互不相让,多次协商无果之下,三继子将继母起诉至法院。
两份老人“遗嘱”孰真孰假?
庭审中,杜女士拿出了2009年8月老孟立下的一份“遗嘱”,该遗嘱明确记载将该房产由杜女士继承,因此应按遗嘱的要求,房屋归她所有,与三继子没有关系。三个继子也不甘示弱,声称1990年是兄弟三人出资购买了诉争的住房。2009年父亲生病住院,继母以自己年迈为由,从未在医院照顾,一直都是兄弟三人轮流照顾。2009年8月底,父亲当着叔叔的面在医院对后事做了安排,对遗产进行了分割,并立下“我的后事安排”,房子和存款全归三兄弟所有,继母那个“遗嘱”肯定是假的。
审理此案的张兴法官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两份“遗嘱”孰真孰假,庭后三原告提交了鉴定申请,后经过鉴定,被告提供的遗嘱中立处后面的指印和签名与提供的老孟的样本不是同一人。
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半归仨继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原告系老孟之子、被告杜女士系老孟之妻,以上当事人皆有继承老孟遗产的权利。被告提交的“遗嘱”,经鉴定不是老孟的签字及手印,且遗嘱见证人当庭陈述的见证经过也存在矛盾,故对被告提交的这份遗嘱不予认可。三原告提交的“我的后事安排”符合遗嘱的法定要件,予以采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若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张兴法官说,该案中诉争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老孟的遗嘱处分了被告杜女士应享有的份额,故超出其遗产范围的处理部分内容无效。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为32万元,被告杜女士年龄较大,无生活来源和居所,且在该房屋中占有50%的份额,遂判决房屋归杜女士所有,支付三原告继子50%的房屋折价款。通讯员张兴记者崔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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