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滞后 济南一起房产继承案三种看法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2012-07-28 07:46:00
费三元
历下区法院的法官到辖区居委会调解继承纠纷
◆阅读提示 随着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个人财产累积不断增加,财产形式不断丰富,遗产继承纠纷也日益增多。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的遗产继承纠纷案表明,80%的案件争议金额在10万至100万元之间,90%的案件涉及房产,房产权属界定、遗嘱效力界定等成为继承纠纷的焦点。另外,QQ号、微博账号等新增虚拟财产界定困难,法律法规空白点不断出现。
法官认为,继承法是1985年出台的,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私有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等与其颁布之时相比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行继承法立法过于原则化、简单化,缺乏可操作性,已无法满足和应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急需进一步完善。
□ 本报记者 吴允波
本报通讯员 王雪婷 张明娟
根据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的统计,2008年至2011年,该法院共审结遗产继承纠纷案件317件。继承案件呈现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涉案标的逐年增大、涉及法律法规空白点多等特点,不少问题急需解决。
一起房产继承案三种看法
济南某局老职工王强去世后,留给家人一个大难题。原来,王强丧偶后再婚,因单位拆迁,王强用原来的70平方米的房改房置换了一套90平方米的新房。在新房子办房产证期间,王强突然去世。王强和原配妻子所生的三个女儿认为,新房是原来的房改房置换的,原来的房改房是父亲的个人财产,因此新房应由三个女儿继承。而王强的再婚妻子认为,这套房子是她和王强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个女儿和继母互不相让。女儿们拿着父亲的身份证,继母则拿着老伴的死亡证明。两方各执一份关键材料,导致新房无法办理房产证。审理此案的法官宁爽介绍说,原来的70平方米房改房是王强和前妻的共同财产,拆迁置换90平方米的新房比原来多出20平方米,则是王强与第二任妻子的共同财产。对于新房认定多少份额属于遗产,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历下区老居民李忠为了帮助父亲改善居住条件,在父亲居住的老房子上加盖了部分房子,并取得了房产证。后来父亲去世后,李忠和哥哥对于父亲遗产产生了争议。李忠认为加盖部分完全是自己出资,应算自己的财产,不能算父亲的财产。哥哥则认为,李忠自愿给父亲加盖了部分房屋,属于赠与性质,加盖部分应算作父亲的财产。对于这一案件,法律界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加盖部分属于李忠;有的认为加盖部分属于父亲;有的认为加盖部分属于李忠和父亲共有。
法官郭喆介绍说,随着房价的上涨,房子逐渐成为家庭的主要财产之一。法院受理的继承案件约有九成涉及房产继承权。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房产性质的多样性,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及“小产权房”的权属确定问题,尚未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继承以及被继承人仅缴清首付款的商品房如何继承等问题,已成为案件的主要矛盾焦点。特别是部分房屋产权档案缺失,房屋权属不清,也给法院审理和彻底解决纠纷带来困难。
遗嘱真伪难辨引发离奇纠纷
历下区年过八旬的王老太今年4月去世,一个月后,两个女儿将哥哥告上法庭。两个女儿认为,她们都履行了对母亲的生养死葬义务,而且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应该和哥哥一同继承母亲的房产。可是在法庭上,哥哥拿出了一份母亲写的遗嘱。王老太遗嘱上写明死后将房子送给儿子。两个女儿不服,要求对这份遗嘱进行鉴定。
对遗嘱进行真伪鉴定,必须找到王老太书写的其他文字材料。主审法官宁爽多次到档案馆、房管部门等查询,一直没有查到王老太书写的其他文字材料。原被告三人称,母亲很少动笔,也都拿不出母亲书写的材料。找不到王老太书写的其他文字材料进行鉴定,那么遗嘱是否本人所写就无法查证了。
另一起遗嘱引发的纠纷则更加离奇。历下区的李老太去世后,三名继承人闹上法庭。其中李老太的表弟持有一份遗嘱,上面写明:“我百年之后,名下的一处房产及存款由表弟王某继承。”而其他继承人认为这份遗嘱是伪造的,因此先后三次申请对这份遗嘱进行笔迹鉴定。结果,两次鉴定结论是被继承人的笔迹,一次鉴定不是被继承人的笔迹。鉴定不但没有解决纠纷,矛盾反而更大了。
法官宁爽介绍说,单份遗嘱的真实性、多份相互冲突的遗嘱效力问题、不同形式遗嘱效力问题等,都是此类案件的焦点。特别是对于遗嘱的真伪,往往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由于一个人不同时期字迹会有变化,重病和平时字迹也会有变化,特别是找不到被继承人书写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几次字迹鉴定的结论互相矛盾时,判定遗嘱的真伪就更加困难。
根据统计,在继承案件中,因遗嘱引发的纠纷只占一小部分。可是,一旦因遗嘱真伪产生纠纷,往往继承人之间的争议十分激烈。历下区法院民五庭庭长段勇强分析说,这一现状说明,人们在生前处置自己死后财产的意识不强,大多数人不是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财产。有些老人对几种类型遗嘱的形式分不清,订立遗嘱时缺乏必要的要件,从而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继承人之间往往会产生更激烈的纠纷。段勇强建议,为了减少将来的纠纷,更好地体现老人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意愿,订立合法有效遗嘱很值得提倡。
法律空白点日渐增多
省城某高校教师于诚是个孤儿,成年后也没有结婚。随着年龄的增大,倍感孤独的于诚收了一个徒弟林杰。此后,林杰跟随于诚一起生活。于诚手把手教授林杰知识和技术,把他视为己出,两人情同父子。不久前,于诚病重住院,一直是林杰照顾。于诚在住院期间留下遗嘱:“我去世之后,我的财产、抚恤金、后事处理,都归林杰(义子)所有和处理。”于诚的主治医师作了见证签字。
后来于诚不治身亡。林杰安葬了师父后,拿着遗嘱去房产部门办理房子过户手续时,由于无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于诚没有其他继承人等原因,按照规定房产部门无法办理过户。于是,林杰到历下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归自己继承。法院在审查案件时犯了难:于诚没有任何亲属,只收了林杰这个徒弟。林杰起诉以谁为被告呢?于诚留有遗嘱,也有主治医师签名见证,于诚所在高校也证明林杰对于诚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显然林杰有权继承于诚的遗产。
段勇强分析说,鳏寡孤独的老人本身没有法定继承人,一旦老人们希望将死后的财产赠给特定的人,都将面临同样的问题。由于不是直系亲属,继承人无法证明自己有权继承,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而诉讼以谁为被告,将是一个很难确定的问题。 “继承法是1985年出台的,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私有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等与其颁布之时相比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行继承法立法过于原则化、简单化,缺乏可操作性,已无法满足和应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急需进一步完善。”段勇强对记者说,目前继承中涉及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公司股份的案件已不再鲜见,实践中关于工伤补偿费和人身保险合同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的问题也经常存在争议。另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文化、网络经济的兴起,数字化、非物化的“虚拟财产”如QQ号、微博账号、个人网络相册、虚拟货币,甚至用现实中的货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是否属于遗产范围,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界定。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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