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被辞退、停发工资怎么办?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中心主任权威解答

2020-05-24 08:49:00 来源: 海报新闻·半岛都市报 作者: 肖玲玲

  针对参保人关心的相关问题,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中心主任辛全军近日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在线问政”栏目,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主题与网友互动答疑。

  1.医疗补助费该如何计算?

  网友:你好,患重疾,和工作单位解除合同,单位应该给的医疗补助金是6个月补偿金,重疾另外增加50%,即医疗补助金这块,应该补偿9个月的工资吗?

  答: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您可按照此条规定,根据具体情形计算医疗补助费。

  2.辞退员工该如何补偿?

  网友:单位以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为由,辞退一些无固定期合同的老员工,应该怎么赔偿?还是按照合同法规定,2倍赔偿?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提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确定裁员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并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而非2倍赔偿金。

  另有网友:我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单位现在不安排老员工复工,想以疫情期间效益不好名义辞退我,单位是否违规?一旦解除合同,单位怎么赔偿?

  辛全军表示,如您属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单位不能以效益不好为由辞退您,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向您支付2倍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另外,《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3.关于请假与离职手续

  网友:我想回家结婚,请假不批离职不批怎么办?

  答:您可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如有离职意愿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网友:工作两年公司未给缴纳保险。目前已经离职怎么维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您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5.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网友:疫情期间,不发工资怎么办?

  答: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当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可以采取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三、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等权益(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二)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若您遇到此种情形,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

  6.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待遇的相关规定

  网友: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单位未经过我本人同意给我降职降薪……

  答: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按法定程序调整职工待遇。如用人单位存在安排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的情形,也应依法支付相应加班费。如您认为单位在此方面侵害了您的权益,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网友:员工之前因病昏迷,现在处于意识恢复状态,还不是太清醒,请问如何办理离职手续?

  答:如该职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依据该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并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针对其他网友相关问题,辛全军答复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如单位并非因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该劳动者不符合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

  8.用人单位可否单方变更岗位?

  网友:我是学计算机的,目前干的工作也是计算机相关工作,公司要给调岗去餐厅干服务员,合法吗?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如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岗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另外,在疫情期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9.因单位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网友:公司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未补偿员工损失。后又以销售任务未完成拒绝补偿。怎么处理?

  答:如您与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因单位原因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如因此发生争议,您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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