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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调整工伤职工待遇 力争解决长期住院难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徐栋   2017-07-31 10:09:00

关键词: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长期住院;工伤预防;工伤待遇

    原标题:上半年200余万人参保工伤险

  我市将调整工伤职工待遇 力争解决工伤职工长期住院难问题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今年上半年,我市参保用人单位达到11.5万户,参保人数达到240.2万人。全市共有5266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待遇20932万元。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到67.232万元,比2016年增加48420元。

  25000人接受安全培训

  记者了解到,2017年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将稳慎拓展工伤预防服务领域。开展以“关注工伤预防,保障万家安康”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宣传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网络传媒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的作用,采取有奖知识问答、开设专栏、制作播放政策公益宣传片等形式,宣传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继续推进“三单式”工伤预防培训。计划全年对全市部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员以及一线员工培训25000人。

  工伤认定部分权限将试点下放

  为有效实施职业健康检查补助制度,市人社局要会同市安监局开展职业危害评估活动,对部分接触危害因素的一线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并给予一定补助。人社局还要试点工伤认定部分权限下放。在部分条件成熟的区市,将案情清晰的简易工伤案件的部分权限下放到基层服务中心,实现企业和职工就近办理。

  调整工伤职工待遇

  今年,我市还要继续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继续调整1级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调整1级至4级工伤职工长期住院医院管理方式,解决这部分人群住院难等问题,满足这部分人群的医疗需求,提高这部分人群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另外,还要继续推进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督促政策落到实处,将更多的建筑工人纳入工伤保障。

  / 工伤答疑 /

  工伤认定一直是劳动保障方面的市民所关注的热门话题。特别是近年来,下班途中买菜发生交通事故、“过劳死”算不算工伤等问题很多市民都搞不清楚。那么,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就能算是工伤吗?如果不能,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形又不能认定工伤呢?为了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工伤保险相关政策,青岛早报联合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出工伤保险专题报道,就当前的工伤认定热点问题,通过案例的形式,解答市民心中的疑惑。

  哪些情形应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过劳死”不一定是工伤

  近年来“过劳死”现象日益为大众所关注,这既是因为现代人工作生活节奏加快产生的压迫感让很多上班族都有“身体被掏空”的感觉,也是由于人们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关切所致。某手机网游开发企业的员工年龄大多不超过35岁,学历以研究生为主。近年来,由于手机网游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在同行业中争取有利地位,该公司的员工经常加班,有的时候甚至“连轴转”24小时不休息,今年年初,该公司一名年仅32岁的软件工程师在连续加班后,在岗工作期间猝死。

  专家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法规的规定,“过劳死”被认定为工伤,应当包括以下条件:一是员工属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而非受到外力伤害;二是员工自疾病突发医疗机构初次诊断之时起48小时内,发生死亡的结果;三是员工发病的时间、场所应当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也就是说,员工“过劳死”的病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猝死应当发生在员工在岗工作期间,否则即使员工死亡后果与其工作压力等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专家表示,由于该软件工程师是在岗工作期间猝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被认为工伤。

  上下班后遇事故不一定是工伤

  城阳区某车桥公司职工刘某,某天早晨7时下夜班回到租住地收拾东西后,8时左右又从租住地驾驶摩托车回莱西市老家,当日11时30分在莱西市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次要责任。事后刘某向车桥公司提出工伤申请,车桥公司不承认刘某的工伤。刘某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专家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此款的几个关键概念,应该作系统全面的理解:首先是“上下班途中”。相关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应包括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三个要素。从本案分析看,刘某下班后回到租住地,刘某回到租住地其下班过程结束,而从出租屋回莱西市老家应属于探亲。本案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距离7时下班时间,已超过4个半小时,而刘某的租住地与公司之间大约500米左右,从发生交通事故时间看,不是合理的下班时间。上下班路线应是为职工日常的居住地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路线,居住地主要是指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因为职工上下班是一个规律行为,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确定自己的上下班出行时间,而异地探亲一般不属于日常上下班的范畴,职工下班后再从居住地回家或者从异地探亲返回单位驻地是探亲假期的结束,并非是上下班途中。本案应是探亲途中。

  另外,“事故认定”应当以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另外,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三类,属于可认定工伤的范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关系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成功与否的重要证据。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市民,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方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早勘查现场,以明确责任划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判定工伤“三工”因素要具备

  专家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规定来看,一般工伤事故应具备“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这就是俗称的工伤认定 “三工”原则,在认定工伤过程中缺一不可。“工作时间”一般是指职工的上班时间。 “工作场所”一般是指职工本人工作单位界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厂区或公司内。 “工作原因”就是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但很多时候,伤者本人难以举证证明自己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等情况下,可适用“工作原因”推定原则,即在排除所受伤害是非工作原因的情况下,推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记者 徐栋)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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