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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告官":老百姓敢告了 告赢的也多了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李珍 王洪智   2017-05-04 09:26:00

关键词: 要件事实 民告官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判决方式 学分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王洪智 通讯员 刘力铭 时满鑫 报道

  半岛都市报5月3日讯 5月3日上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周年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2016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行政审判白皮书)和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部分案例。据了解,2016年,青岛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5638件,同比增加20.2%,其中中院受理1324件,同比增加67%。

  2016年青岛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888件,同比下降9.2%,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案件大幅增加状况已趋于缓和。因新行政诉讼法将审级上提,中院一审行政案件大幅增加,2016年中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84件,同比增加33.1%。全市一审行政案件分布于4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并出现了救灾抚慰金发放、代履行决定等新领域新类型案件。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行政协议类纠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和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等新类型案件纷纷出现,行政诉讼调整行政管理领域的广度和深度大大拓展。

  2016年,青岛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850件,结案率98.7%,结收比创历史新高。其中,实体判决率进一步提高,在2016年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1031件,同比增长31.6%,实体判决率36.2%,和解撤诉率明显下降,在2016年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以撤诉方式结案896件,行政赔偿调解案件3件,占结案总数的31.5%。行政机关败诉率仍呈上升趋势,在2016年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342件,占全年结案总数的12%,总体败诉率较2015年的8.6%明显上升;占实体判决结案数的33.2%,实体判决败诉率较2015年的31.2%略有上升。201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案件数1274件,开庭案件数2065件,负责人出庭率达61.7%,较2015年上升了37.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明显提高。

  ■案例1

  侵权事实不清

  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被告所作处罚决定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经营的鞋盒上标有“鹤山市意利高鞋业皮具有限公司”和“广东省鹤山市意利高鞋服皮具有限公司”的字样及使用“LEONARDO DI GASUN”“利奥纳多”“LEONARDO DI GASUN及图像”等注册商标的鞋共1242双和23只,总经营额是1356584.3元。未标注生产厂家等信息的“LEONARDO DI GASUN”“利奥纳多”“LEONARDO DI GASUN及图像”等注册商标鞋共842双和23只,现无法认定。依据相关规定,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242双和23只;罚款1356584.3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对于其扣押的鞋子是否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未依据其所取得的证据作出明确判断。被告并未依法查明涉案男鞋标注的商标特征与注册商标的特征是否完全一致及原告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取得商标权人的许可等事实,没有将法定要件事实作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即将其扣押的鞋盒上标注有上述生产厂家信息的鞋子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法院据此判决:一、撤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南分局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南分局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2

  出海捕捞海蜇遇难

  街道被判承担相应职责

  徐某某之夫陈某是“鲁城渔60326号”渔船的实际经营者。2013年8月9日,陈某带领10名船员出海捕捞海蜇,次日发生渔船翻扣事故,致使陈某等2人死亡、9人失踪。8月23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作出《青岛鲁城渔60326“8.10”重大风灾翻扣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一、突发大风是渔船翻扣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装载不合理是渔船翻扣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综上,2013年8月10日“鲁城渔60326”号渔船翻扣事故是一起因大风引发的自然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向河套街道办要求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抚慰金,河套街道办告知徐某某其要求不属于信访部门受理范围,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陈某所遭遇的是自然灾害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所规定的“事故灾难”,可以参照该条例开展生活救助。徐某某作为死亡船长陈某的妻子,符合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抚慰金的条件。2、《青岛市财政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四)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因此,二被告对于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抚慰金均承担相应的职责。法院据此判决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和河套街道办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徐某某要求发放救灾抚慰金作出行政行为。

  ■案例3

  医疗机构不能从

  个人处购买药品

  被告李沧食药局经调查查明,原告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个人处购进药品,且在未履行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的义务,亦未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1918.51元,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783837.02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对此不服,向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处罚决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医疗机构应从具有资质的企业购进药物且履行查验、保管资料义务。本案原告从个人处购进药品,且未对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李沧食药局对其予以处罚并无不当。

  ■案例4

  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土地

  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被告平度市国土资源局在巡查时发现平度市园艺总场区域存在非法占地行为。2015年7月下旬,被告对原告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现场勘测。查明,原告于2000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平度市园艺总场土地432平方米建设房屋。2015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原告未向被告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2015年7月29日,被告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处罚如下:1、责令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432平方米的土地退还权属单位;2、没收在非法占用4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2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6480元。2015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依法送达了平(土)罚字[2015]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5

  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应受到行政处罚

  2014年10月16日,原告单位负责施工的福州路万科中心项目1#及裙楼幕墙工程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李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并未将该情况上报有关部门,且在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询问时,隐瞒上述安全生产事故,故被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青岛市政府作出维持上述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作为涉案项目的独立承包方和施工单位,原告对其承包的工程应承担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对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现原告公司存在不及时上报并瞒报的行为,被告对其处罚结果正确。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6

  4学期未修满学分

  大学作出退学决定合理

  原告吴某某系被告中国海洋大学2010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该专业要求学生在四年内最低完成164个学分,而原告仅完成118.5个学分,两次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共计有3个学期所修学分不足12学分。2014年9月25日,原告申请到试读机会,但在试读期间仍未修满12学分。2015年5月26日,被告以“一学期修课取得学分不足12学分情况累计已达4个学期”为由对原告作出退学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规定,原告在校学习期间有3个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12学分,连续两次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在申请试读的一学期内仍没有取得12学分,已符合上述规定关于退学的条件,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7

  未取得规划许可建房

  属于违法建设

  涉案房屋位于莱西市水集街道战家村沽河大道东侧果园内,由原告战某某等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建造,该房屋所在地属于莱西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范围。2014年6月13日起,被告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告建房行为进行查处,多份调查笔录均证明原告建设的房屋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涉案建筑的估算总造价为277000元人民币。经告知、听证程序后,被告作出西城执罚字(2014)第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涉案建筑未取得相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被告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限期原告拆除违法建筑,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即27700元人民币的罚款,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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