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商业公司销售过期雪花啤酒 被罚5万元
来源:大众网 2016-10-12 16:27:00
大众网青岛10月12日讯(记者 王永强) 10月11日,青岛市食药局在“每周拍案”曝光了一个典型食安案例。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向市民销售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啤酒,被食安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324元,并罚款50000元。
2016年1月,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发现大量过期食品,要求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接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联系举报人,并对其称刚从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购买的“雪花纯生听330ml*6”啤酒进行了初步调查,该啤酒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2日,保质期360天,已经超过保质期。随后执法人员进入到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卖场的啤酒销售区进行现场检查。在啤酒销售区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已过期的“雪花纯生听330ml*6”啤酒在售。后执法人员来到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仓库。在该仓库,执法人员发现了与举报人购买的“雪花纯生听330ml*6”同一生产日期的同类啤酒96提,执法人员当场要求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查,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向举报人销售了9提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2日,保质期360天的“雪花纯生听330ml*6”啤酒,该啤酒销售价格为36元/提,共计324元。举报人在购买了该“雪花纯生听330ml*6”啤酒后,未离开食用,直接到当事人处投诉要求赔偿。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雪花纯生听330ml*6”啤酒的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没收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324元,并处罚款50000元。
新闻链接
匿名举报也可能获奖
“市民举报的食安问题,一经核实无误,同样可以获得食安举报奖金。”10月12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说,根据 《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人举报的详细程度,举报人可获得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0%-20%不等的奖励额度。 每次举报奖励最低金额不低于300元,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安委批准,可不受此限制。此外,市民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奖励。
市民也可拨打电话12331举报。同时关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官方微信qd12331,在页面的最下面一行中找出“微服务”,轻轻点一下,就会出现“我要举报”一栏,点击“我要举报”就会自动进入举报系统,市民按照上面要求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即可。
责任编辑:赵勇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