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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里泼水引争执 往人脸上扔碎玻璃被判10个月

来源:大众网-城市信报   作者:张鹏   2016-08-16 13:54:00

关键词: 被告人;1983年;有期徒刑;碎玻璃

  在一个院里做生意,因为泼水的小事,就往对方脸上扔碎玻璃;喝了点酒跟老婆吵架,一怒之下上山放火;为了牟取暴利,私自贩卖假烟……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10个月到6年的有期徒刑。8月15日,李沧法院曝光三起案件,提醒市民引以为戒。

  院里泼水引争执,往人脸上扔玻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晴晴与被害人张祖芳都是在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1093号院内,从事物流经营的业户。2015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田晴晴在该院内因泼水与张祖芳发生争执,张祖芳朝田面部扔抹布,进而双方相互厮打,后被告人田晴晴的丈夫杨超与被害人的丈夫赵竹茂均到场将双方拉开 ,田晴晴进屋,张祖芳从屋外往屋内扔空酒瓶,屋内的田晴晴持一块空酒瓶碎片朝屋外的张祖芳面部投掷,致张祖芳口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张祖芳口腔左上唇皮肤黏膜全层裂伤,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颊部皮肤裂伤,口腔近中牙冠部分折断缺损,其损伤构成轻微伤。田晴晴右颈部及项部皮肤划伤;左上臂、双肘部及前臂、左膝部皮肤挫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田晴晴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后田晴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脱逃。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田晴晴在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被抓获。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田晴晴自愿交到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湘潭路派出所人民币5万元,作为赔偿被害人张祖芳的赔偿款。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晴晴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晴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害人在此次纠纷中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田晴晴主动预交赔偿款5万元,故对被告人田晴晴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晴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夫妻吵架,放火烧山

  被告人曲涛,男,1964年生。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1983年被原青岛市崂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殴打他人于1993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5年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12月31日被释放。

  2016年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曲涛因酒后与妻子吵架,随后来到李沧区老虎山南坡半山腰处,持打火机将妻子在该山上整理的锻炼场地点燃后逃离,随即引发山火,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烧毁黑松8棵,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766元。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曲涛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曲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曲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卖假烟被抓,被判了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于函静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一名叫“阿福”(未获)的男子处购入卷烟后在青岛市出售。2015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于函静在青岛市李沧区西大村94号楼附近接收“阿福”通过快递寄送的卷烟时被青岛市李沧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当场查扣卷烟100条,后在被告人于函静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36号的住处查扣卷烟150余条,经鉴定,均系伪劣卷烟 ,部分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 ,价值共计人民币87052.74元。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函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于函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扣押的香烟予以没收。

  记者 张鹏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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