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青岛新闻

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来源:大众网-城市信报   作者:   2016-08-16 07:19:00

关键词: 通知;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

  依据大气法的相关规定,环保部、公安部及国家认监委联合出台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管理新规定。环保部近日公开发布由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同时,三部门要求,清除机动车检验机构中的“红顶机构。”

  应依法进行排放检验

  为贯彻落实新《大气法》,三部门提出,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通知》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通知》表示,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部门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通知》要求,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收费金额。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

  三部门将加强排放检验信息联网核查。同时,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即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已实现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的省份,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黄标车除外)。”《通知》提出,各地环保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本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方便群众就近验车。

  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的抽测

  就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三部门表示,将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提请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鼓励、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措施,加大对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实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同时,研究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方便车主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通知》要求,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工作。“环保部门要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通知》说,公安交管部门要支持配合环保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要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三部门要求,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要求报废。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新车不用进行污染排放检测核准

  如何强化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三部门表示,环境保护部不再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进行核准。《通知》提出,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排放检验,与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并在2016年底前实现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实时传送。

  同时,推进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联网。《通知》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大气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再进行委托,对机构数量和布局不再控制。

  三部门表示,将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根据《通知》要求,环境保护和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的排放检验机构。

  此外,还将强化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通知》提出,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大气法要求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设备,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应对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重型柴油车环保配置查验。

  “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大气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通知》说,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 ,认证认可监管部门依据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对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通知》要求,对于排放检验中发现的排放超标数量大、比例偏高的车型,通过逐级上报,以确认该车型新生产车辆是否超标排放,依法进行处理,并报告环保部。

  三部门强调,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通知》要求,环保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参与检验机构经营。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 ,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

  三部门提出,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全国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快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建设工作进度,对在用车排放检验实施在线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及时分析处理。”《通知》说,2016年底前,各排放检验机构应与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率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2017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据《法制晚报》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