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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意见:超量接纳游客要追责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2016-08-13 10:19:00

关键词: 游客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影视拍摄 违法所得 景观

  早报讯 近日,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设立、管理、保护、处罚等措施。其中,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等行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保护

  影视拍摄活动须审核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这些活动: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在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乱扔垃圾、攀折林木花草及其他损害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同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从事影视拍摄活动,刻字立碑、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标志物,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引入外来动物、植物,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

  景区刻字立碑最高罚20万

  在保护单位、个人的权益之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在风景名胜区内攀折林木花草、放牧的,处五十元的罚款;在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从事影视拍摄、演艺活动,刻字立碑、设立雕塑,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标志物,采伐树木等活动的,若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为也提出了相关要求,例如,对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三种方式反馈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登录山东政府法制网“政务大厅-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电子邮件:sdfzbyc@163.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日。 (记者 于顺 实习生 朱婧)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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