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新政加快落实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
来源:青岛早报 2016-07-07 08:44:00
2014年以来,我市实施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市政府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配套操作性文件,截至目前,全市每年约有20万名城乡劳动者享受到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结合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下发了《关于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11号),出台了20条新政加快落实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文件扩大了就业创业政策的适用范围,明确补贴申领条件,简化申领材料和经办程序。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政策可登录青岛政务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也可拨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生服务热线12333咨询。
多类群体可获补贴
《通知》明确了创业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加强了创业实地核实。创业补贴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给予1万元的创业补贴,2年内纳入创业就业管理。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创业者,符合条件的给予1.2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给予2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创业者需缴社保
青人社发 〔2016〕11号文件明确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落实问题。对注册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需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后创业者本人需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创业者在政策扶持期限2年内,应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申领一次创业补贴。对提供虚假创业证明、失地证明、生产经营等材料的,注册后没有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创业者此前已创办实体正常经营且办理就业手续一年以上,申请补贴前注销原实体、办理失业登记重新注册办理就业手续的,以及经区市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不符合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其他情形,不纳入创业补贴范围。
申领补贴需实地核实
创业者申请补贴时,应持续正常经营一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各区市将采取通知核实和临时核实相结合等方式,对创业者是否正常经营进行实地勘验。对提报虚假材料、虚构创业事实、未开展或中断正常经营活动的,不予审核通过,不予发放或追回创业补贴并告知申请者本人。对创业实体和创业者骗取、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除纳入就业创业负面清单、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标注、五年内取消申请各类就业创业补贴资格外,还要追回骗取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政策扶持期限为2年,因创业者主观原因在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或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根据终止创业或停保后剩余扶持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终止创业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注销、变更时间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核实终止创业时间为准。对于政策扶持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创业补贴范围情形的,也应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者在享受创业补贴扶持期限内须按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断或停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视为终止创业。对拒不履行相关手续、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除纳入就业创业负面清单、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标注、五年内取消申请各类就业创业补贴资格外,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依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创业者再次创业时,可按规定申请剩余一次性创业补贴。
精简补贴申领材料
青人社发〔2016〕11号文件调整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政策。明确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不含个体工商户。对于青政发〔2016〕1号文件下发以后,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创业者以及其他符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条件的,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正常经营并在创业实体按月为本人及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含补缴月份)满1年,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此外,文件要求,精简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材料。自2016年8月1日起,对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不再需要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开网店可算灵活就业
按照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2013年10月1日以后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可根据申领补贴时吸纳上述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青人社发〔2016〕11号文件调整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将原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调整为满4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月份),其他申领条件不变。
对于青政发〔2016〕1号文件下发以后,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在户籍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其中,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补贴时除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网络地址、网络交易平台名称及交易明细等有关证明资料。
对于从事家政服务、婴幼儿看护、养老看护、病人看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事项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不需再提供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职业资格类证书,但仍需提供所服务家庭出具的证明。
扩大扶持范围
以下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和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⑴家政服务业:住家保姆、家庭管理、家庭保育、家庭日常保洁、家庭秘书、家庭护理、管家等家庭事务管理活动,包括钟点工等;⑵社区服务业:社区福利服务、社区便民利民综合服务体系、社区环境服务、社区信息化等;⑶家外病患陪护服务业:医院病患陪护、在其他场所的病患陪护等;⑷养老助残服务业: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等;⑸家庭外派委托服务:搬家服务、接送服务、家庭开荒保洁服务等;⑹家庭专业(特色)服务业:月嫂、育婴师、家庭教师、家庭医生、家庭顾问、家政咨询师等。
家庭服务机构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不需再提供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职业资格类证书。已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对新招用员工制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时,无需携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等材料。青政办发〔2014〕19号文件下发后,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已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但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时已经离岗的,按照从业人员实际在岗月份发放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结果可网上查询
在办理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业务中,能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或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需要申请单位、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特殊情况除外),包括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 (或有效资质证明)、税务登记证、“低保”证明等。受理经办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申领条件受理核实申请材料,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享受政策人员范围,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申请条件。同时,依托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和“青岛就业网”,加快推进就业、创业、失业业务经办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对业务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实现全过程线上审核、一次性线下办结。 记者 于顺 陈珂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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