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确创业补贴扶持范围 个体户不享受补贴
来源:大众网 作者:刘宇昕 2016-07-06 15:37:00
关键词: 青岛;创业;补贴
大众网青岛7月6日讯(记者 刘宇昕)6日,大众网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不含个体工商户。通知自7月1日起实施。
同一个创业者只能申领一次创业补贴
《通知》对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落实问题进行了明确:创业者需缴纳社会保险。对注册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需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后创业者本人需在青岛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创业者在政策扶持期限2年内,应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明确创业补贴范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申领一次创业补贴。对提供虚假创业证明、失地证明、生产经营等材料的,注册后没有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创业者此前已创办实体正常经营且办理就业手续一年以上,申请补贴前注销原实体、办理失业登记重新注册办理就业手续的,以及经区市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不符合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其它情形,不纳入创业补贴范围。
同时,申领创业补贴需进行实地核实。对创业实体和创业者骗取、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除纳入就业创业负面清单、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标注、五年内取消申请各类就业创业补贴资格外,还要追回骗取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不含个体工商户
《通知》明确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不含个体工商户。同时,自2016年8月1日起,对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不再需要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据悉,文件调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缴费时限,将原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调整为满4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月份),其他申领条件不变。
同时,将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纳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申领补贴时除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青人社发〔2014〕21号)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网络地址、网络交易平台名称及交易明细等有关证明资料。
扩大家庭服务业扶持范围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文件扩大家庭服务业扶持范围,以下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和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⑴家政服务业:住家保姆、家庭管理、家庭保育、家庭日常保洁、家庭秘书、家庭护理、管家等家庭事务管理活动,包括钟点工等;⑵社区服务业:社区福利服务、社区便民利民综合服务体系、社区环境服务、社区信息化等;⑶家外病患陪护服务业:医院病患陪护、在其他场所的病患陪护等;⑷养老助残服务业: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等;⑸家庭外派委托服务:搬家服务、接送服务、家庭开荒保洁服务等;⑹家庭专业(特色)服务业:月嫂、育婴师、家庭教师、家庭医生、家庭顾问、家政咨询师等。
大众网记者获悉,家庭服务机构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不需再提供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职业资格类证书。已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对新招用员工制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时,无需携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等材料。青政办发〔2014〕19号文件下发后,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已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但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时已经离岗的,按照从业人员实际在岗月份发放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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