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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防暑降温费本月起发放 中暑也算工伤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刘雪莲   2016-06-13 14:54:00

关键词: 防暑降温费;用人单位;中暑;工伤认定

  半岛都市报6月12日讯(记者 刘雪莲) 记者12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岛城2016年防暑降温费从本月起开始发放,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

  根据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本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当然,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上面一段的规定。

  中暑算工伤,可能很多上班族并不了解。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可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到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要求现金发放,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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