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放宽 新标准今起施行
来源:青岛早报 2016-06-01 09:44:00
早报讯 近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并提高了保障标准,越来越多的公租房待保障家庭将享受到政府给予的租赁补贴。新政策将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收入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含)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此外保障面积标准、补贴标准也都提高了。新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后预计将有3000户中低收入家庭受益。
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扩大
我市自2001年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以来,通过实物保障、发放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等方式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其中面向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但未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是我市住房保障的一种重要保障方式。在实现对低保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我市稳步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已多次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除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扩大以外,新的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力度也进一步加强。
新政策将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收入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含)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其他条件不变。调整后,我市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二)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四)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租赁补贴保障力度加强
保障面积标准提高。新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提高。新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调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由区相关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新标准今起施行
自今天起,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陆续组织辖区内已享受我市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同时,已取得我市住房保障资格且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380元的申请家庭,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保障方式变更手续,具体时间以各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的办理时间为准。尚未取得我市住房保障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按规定提供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领取租赁补贴。(记者 孙静芳)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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