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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受伤企业:没这人 法院判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李珍   2016-04-30 08:28:00

关键词: 劳动关系 李某 半岛网 法院判决 橡塑

  半岛都市报4月29日讯(记者 李珍 通讯员 韩江龙 丁德振)五一来临,黄岛法院发布两起劳动纠纷案提醒劳动者如何维权。

  2014年8月,路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需要认定工伤时,青岛某金属制品公司矢口否认路某系其职工。路某主张其在某金属制品公司的硫化车间工作,但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投缴社会保险。2014年8月,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再未到该公司工作。

  为证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路某提交了其与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谈话录音以此证明系该公司的职工。该金属制品公司辩解无法查实路某所提交录音的真实性和录音时间,李某在录音中并没有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就保险问题向路某进行了解释。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路某与某金属制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谈话录音中,李某承认路某没有入保险,即认可路某系其公司职工,因此依法确认路某系该某金属制品公司职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而在另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某橡塑公司业务经理李某因违反竞业限制规定,被判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2007年3月,李某到某橡塑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员工作。2011年9月份的一天,该橡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明自2008年以来,某橡塑公司先后投入60万元注册交易平台,由负责该公司出口业务的李某管理使用交易平台,通过平台发展国外客户。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关于针对客户、订单信息等内容的保密协议。

  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橡塑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及补充条款,该补充条款属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利用某橡塑公司的客户订单私自牟利20万元。李某的行为侵害了该橡塑公司的利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青岛某橡塑公司化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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