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营改增将年减税50亿 国地税互设便民窗口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6-04-01 08:52:00
半岛都市报3月31日讯(记者 娄花) 3月31日,记者从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联合信息发布会上了解到,5月1日起,青岛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本次“营改增”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涉及纳税人17万户,减税规模预计将达到50亿元。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整合服务资源、加强应急保障等措施,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过渡衔接。
青岛市国税局任洪礼总经济师介绍,青岛国地税第一时间建立了“营改增”联席工作机制,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税收征管业务衔接方案》,第一时间完成了户籍管理、发票管理、个体定额管理、税控装置等数据的摸底调查工作,顺利完成了17万户“营改增”纳税人税源信息的交接工作,为后期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次“营改增”涉及纳税人17万户,是2013年8月1日“营改增”户数的6倍多,试点的四个行业收入规模占到2013年“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收入的3/4。本次四大行业营改增预计年减税50亿元。
记者了解到,为方便纳税人办理“营改增”税源交接手续,青岛国地税有机整合服务资源,优化流程设计,积极推动互设窗口,实现了“单人单机单屏双系统”操作,即一个窗口、一台电脑、一个屏幕同时登录国地税两套征管系统。在此基础上,有的单位设立了“营改增”专用联合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纳税人可一次性办结国地税“营改增”有关业务,进一步提升办税服务效率。
当前,首批“营改增”联合办税服务厅已投入使用,开设了26个办税窗口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纳税人可一次性办结地税注销登记、发票缴销以及国税税务登记、防伪税控系统安装和申领发票业务,实现所有“营改增”业务的一次性办结。
任洪礼表示,前期国地税根据“营改增”纳税人数量,科学确定了税控设备和发票用量,提前做好测算调度。对现有的硬件设备和办税服务厅进行压力评估,市国税局制定下发了《工作应急预案》,涵盖培训、发票、申报、纳税服务和涉税风险防控等9项具体工作。
对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任洪礼建议“要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系统发行、发票领用等基础涉税信息工作。对于符合营改增减免税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备齐相关资料及时到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确保及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此外,纳税人也要加强各项政策、操作的学习,梳理调整企业的财务核算方式、业务模式等相关事宜,尽早适应营改增新税制的变化。”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青岛国地税将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加强督导落实,确保5月1日“营改增”平稳顺利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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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税收实现“开门红”
2016年一季度,青岛国税系统完成国内税收收入173.9亿元,同比增长6.4%左右;其中地方级收入完成45.4亿元,同比增长10.3%左右,实现了全年收入的“开门红”。这一成绩,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来之不易。
地方级收入领先增长,增幅高于全国全省。1~2月份,全市国税系统地方级收入同比增长21%,增幅分别高于全国(9.1%)、全省(1.5%)平均增幅11.9%和19.5%。本市国税地方级收入增幅在五个计划单列市中排名居首。
主体税种两增两减,涉及地方级收入主要税种增长良好。其中:增值税完成60.1亿元,同比增长20.4%;企业所得税完成44.72亿元,同比增长16%。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受李沧石化停产检修和1.6升以下小汽车税率减半征收影响,税收同比下降。
房地产企业发票怎么开?
为做好“营改增”衔接工作,3月21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前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通告》,一是对已开具《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尚未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发票”)的,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发票。目前,地税局已对房地产税收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取消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票开具的条件限制,不再在商品房交付环节一次性开具发票,纳税人可以在开具专用收据后,按照已开具的收据金额开具发票。对已通过房地产系统开具了专用收据尚未开具发票的,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发票。
二是通告下发后至4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收取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等)时,应在开具专用收据的同时开具发票。三是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后尚未取得发票的,应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索取购房发票。
此外,需特别提醒“营改增”的时间指税款所属期,试点纳税人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税款,仍应于5月份在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手房交易税负会增吗?
市国税局货物与劳务税处处长杨红表示,营改增后,在青岛进行二手房交易,税负并不会增加。
由于二手房交易中通常是卖方占主导地位,会通过各种方式转移税负,杨红提醒,要谨防开发商、中介等借增值税炒作,或者价税分离标价,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多加留意,明晰房款总额是否是含税价。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二者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存在一定的差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在营业税下:应纳营业税额=含税销售额×5%;而在增值税下: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例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210万元。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210×5%=10.5万,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210÷(1+5%)×5%=10万。记者 娄花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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