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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州男子醉酒骑超标电动车被刑拘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栾心龙 马迪   2016-03-23 17:07:00

关键词: 车祸;醉驾;青岛

事故现场

大众网青岛3月23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栾心龙 马迪近日,胶州市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二轮电动车的男子醉酒驾驶与一辆轿车相撞,经检测,驾驶员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03.84mg/100ml,目前,因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胶州警方刑事拘留。

2月28日20时30分,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民警接到报警称,在胶州市204国道胶东医院南侧路段,一辆轿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处理科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辆电动二轮摩由西向南行驶时与一辆由南向北的白色广汽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轻伤。民警调查中发现,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某身上有酒味,涉嫌酒后驾驶,随即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检测。经检测,该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03.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因王某某在事故中受伤,民警先将其先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近日,王某某在医院接受治疗结束后,被依法传唤至交警部门接受调查。王某某称,当天晚上参加朋友聚会,因为去的时候骑着电动车,觉得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不算酒驾,所以席间喝酒并没有丝毫估计,吃完饭回家途中酒劲上头,撞上右侧驶来的轿车。

近日,通过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驾驶的凤凰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结论为机动车。王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2010年1月1日起将实施的电动车国家新标准,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存在机动车只是“轿车”的误区,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也算机动车。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王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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