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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办法征意见 部分停车场或15分钟免费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   2014-12-16 08:00:00

关键词: 停车收费;意见;停车场;免费

  半岛都市报12月15日讯(记者 林伟萍) 在市物价局发布的每月价格举报情况分析中,停车收费投诉和咨询数量排名常居前三。停车收费怎么分类?收费标准是什么?公共场所停车怎么收费……都是市民投诉和咨询较为集中的问题。15日,记者了解到,市物价局将从16日起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集市民意见 。市民如果对停车收费有自己的看法,可通过三种渠道反映。
  记者了解到,青岛市2006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近期将到期。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市物价局对2006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使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制定更加科学合理,市物价局已将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http://www.qingdao.gov.cn)、青岛市物价局门户网站(http://wjj.qingdao.gov.cn)全文公布,市民可以登录网站查看全文内容。
  广大市民可通过青岛政务网“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也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渠道进行反馈。青岛市物价局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 85911403,传真电话85911402,电子邮箱qdwjsf@qingdao.gov.cn。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
  解读
  停车场收费将统一政策
  2006年版的停车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停车场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合法设立并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含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专业立体停车楼、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场等)、专用停车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由相关经营者依法经营的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
  其中,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停车场;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对外经营的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停车场;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其余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
  两类情况可享受免费停车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享受免费停车,一是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停车场在工作时间内对前来办理事务并能够提供相应凭证的车辆。二是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含15分钟),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限的,按照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免费的具体办法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特殊车辆停放免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区分区域、场地、时段、车型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政策。
  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停车场区域类别主要分为三类:一类区域指团岛至石老人沿海周边区域;二类区域指机场、车站、港口、医院以及商业繁华地段等需要加快车辆周转的区域;三类区域指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其他区、市停车场区域类别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建设等部门进行划分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计费方式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计时收费白天时段或延长2小时
  在停车收费管理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计日、计月等形式。停车服务收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其中白天时段为7:00(含7:00)至19:00(含19:00),夜间时段为19:00(不含19:00)至次日7:00(不含7:00)。而在2006年版本中,规定的白天时段为从8:00至18:00,过夜从18:00至次日8:00。这也意味着,停车收费白天时段或延长2个小时。
  同时,在计时收费中,征求意见稿日最高收费标准的,日以连续24小时计算。跨时段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积计费,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日最高收费标准。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经检验合格的计时设施,不具备计时设施或计时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实行计时收费,一律按计次方式收取停车费。
  此外,实行计次收费的,计次一般具有时间限制,计次收费超出时间限制的,实行累计计费,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日最高收费标准。不具备计时设施或计时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的,不设具体的时间限制,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可以实行计月收费,计月费用应低于月度内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之和。
  停车场经营者禁串通涨价
  在停车收费监督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显著位置通过设置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示停车场及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地址(位置)、区域类别 、价格管理方式、泊位数量、收费时段、收费标准、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编号、停车场的收费类别证编号、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12358以及免费规定等内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有擅自制定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不按照规定免除停车费;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超过规定收费时段收费;不按规定申领、注销、变更、审验《停车收费类别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等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提出,对多次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依照协议取消其经营资格。公安部门根据《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经营性停车场不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记者 林伟萍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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