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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电缆”商标争7年 青岛中院:双方均无权用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4-12-15 17:34:00

关键词: 长城电缆;商标;青岛;青岛中院;侵权

  大众网青岛12月15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李敦收 张 圆)青岛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缆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青岛长城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配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索赔20万元。同时,长城配套公司又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分别将长城电缆公司和山东长城电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停止使用“长城电缆”的宣传字样,并要求赔偿损失66万余元……近日,这几起双方互为原、被告的案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长城电缆公司VS长城配套公司 互称对方侵权
  长城电缆公司称,长城配套公司侵害了其字号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长城配套公司停止在青岛区域使用“长城电缆”字样的侵权行为,拆除带有“长城R”字样的宣传牌,在网站上停止带有“长城R”字样的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而长城配套公司称,其使用“长城R”字样系其正常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任何违反《商标法》的行为,更不存在侵犯长城电缆公司字号权的事实,并且,长城配套公司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了于1987年注册的“长城”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而长城电缆公司系2000年成立,显然是长城配套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先,长城电缆公司的名称工商登记在后,并不存在长城配套公司侵犯其在先名称权的问题。所以长城配套公司未违反《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仅是依法行使注册商标权。相反,长城电缆公司的企业名称和长城电缆公司、山东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使用“长城电缆”的宣传字样侵害了其商标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
  两公司僵持七年 法院查明双方均商标使用不规范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7日长城电缆公司在青岛市工商局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16年2月27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电线、电缆……2009年该公司注册商标“长城青鸟”,核准范围为电线、电缆。
  2007年7月12日,青岛浪涛电器有限公司更名为青岛长城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该公司营业期限至2019年7月12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线、电缆、铜铝丝……家用电器及配件。该厂自90年代起开始代理天津市长城电线电缆厂等的产品。后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获得天津市静海电缆厂于1987年3月10日注册的“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基于该商标此前涉及侵权的一切权利转让。至此,长城配套公司因转让而享有的“长城牌”加图形的商标已经续展至2017年3月9月。
  青岛中院民三庭庭长杨祝青告诉记者,双方这场企业名称和商标权之争已相持七年之久,长城电缆公司的注册商标为“长城青鸟”,“长城电缆”既不是其企业名称全称也不是其商标的全称,使用“长城电缆”字样进行宣传销售应视为对企业名称及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同样,长城配套公司所享有的是“长城牌”加图形的注册商标,故其使用“长城电缆”字样的行为亦是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
  法院调解双方言和 以后都不得再用“长城电缆”
  法官介绍,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包括: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实行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同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场纠纷中,长城电缆公司、长城配套公司自上世纪90年代起均在青岛区域以“长城”牌电缆、电线……等电力配套设施宣传销售其各自的商品,且双方均占有一定的消费市场,在一定的消费领域内取得了相应的知名度,故双方均无法主张对方使用“长城电缆”的行为有主观上的侵权故意,同时主张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亦不能成立。
  最终,双方在青岛中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即日起,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各自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及企业名称。即原告规范使用“长城青鸟”牌、长城配套公司规范使用“长城”牌加图形商标,双方均不得再以“长城电缆”宣传其销售的商品,双方均有权对其他使用“长城电缆”标志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诉讼。至此,4起案件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
  “傍名牌”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法官提醒公平竞争
  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类似“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这不仅使许多经营多年的“老字号”企业商誉岌岌可危,同时也窃取了同行经营者多年积累的劳动成果,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恶劣影响。据此,法官杨祝青庭长给企业、公司、个体经营者们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一个企业组织体的设立、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应始终遵守“诚实信用”这一民事经营活动的帝王法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良好运用从自身来说应保质保量生产销售自己的产品,同时在与同行业者竞争时,亦应做到公平竞争。
  其次,企业应防患于未然,在生产经营的同时做好市场调查,尽可能及时发现不正当竞争者,并通过向消协举报、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及诉诸法院等途径来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企业应从长远角度出发,多创新研发,少“傍名牌”、“搭便车”,通过自身努力创造自己的品牌,并给广大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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