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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小区入住率不足60%难供热 新规审批中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张译心   2014-11-07 13:42:00

关键词: 供热设施 供热企业 小区物业 新建住宅 建设单位

   随着点火烘炉的开始,今冬的供热拉开了序幕。新入住小区的供热问题成了居民关注的热点,由于一些住户没有入住新小区,导致入住率低于60%的现行规定而无法供热。之前,青岛供热部门从安全隐患、供热质量、节能减排等方面考虑设定了60%入住率的标准,而青岛新供热条例拟取消“60%入住率”门槛,新供热条例正在申报审批阶段尚未出台。

   家住李沧区金水路万科生态城澜庭小区的多位居民反映,该小区目前申请供热的用户已经超过了50%,但是未达到现行条例规定的入住率60%,想知道今年冬季是否可以供热。 “我们整个小区分为两部分,一共2000多户吧,现在交上供热费用的有1000多户了,但是不到60%。 ”居民李女士告诉记者,小区物业前几天张贴了交费通知,让先把供热费交上,如果交费的住户超过60%,那么就会联系供热企业供上暖气,而如果交费的住户达不到60%,就会退还供热费。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 《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现有住宅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对此,很多市民会有疑问,“条例为什么规定60%的入住率标准”。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之所以是60%的入住率,主要是从供热质量、节能减排、安全隐患等几方面考虑的。

   据介绍,青岛市供热条例拟修订的内容中取消了 “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须达到总户数60%”的内容,修订稿中规定,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或者承诺的供热期限两个月前,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供热手续;未约定或者未承诺供热期限的,应当在当年采暖期开始两个月前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供热手续。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但开发建设单位已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入住用户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新建住宅申请供热时,由开发建设单位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在保修期内未入住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入住的房屋,由入住用户承担热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两年)。

   “现在新的供热条例还处于申报审批阶段,具体施行时间尚未确定,现在我们一般是尽可能地让热企和开发商相互协调,由开发商垫资补齐到60%的供热费用,然后联系供热企业为用户供热。 ”市供热办的工作人员表示。(见习记者 梁超 记者 张译心)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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