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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加班七天能拿半月工资 无加班费可投诉

来源:大众网   作者:蒋甜   2014-09-23 17:40:00

关键词: 青岛;国庆节;工资;加班费;投诉
  大众网青岛9月23日讯(记者 蒋甜)国庆节临近,企业职工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2014年国庆节假期从10月1日至10月7日,共7天。其中,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后四天是公休日调休。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前三天加班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四天加班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若企业拒不支付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人社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表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 8小时)。同时,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最后,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上政策条款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位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需要注意的是,10月1日至10月3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方式抵销,安排劳动者在10月4日至7日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以劳动者月工资3000元来计算,如果10月1日至10月3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3000÷21.75)×3天×300%元,10月4日至10月7日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3000÷21.75)×4天×200%元。按照这个公式计算,月薪3000元的劳动者,如果十一长假加班七天,能拿加班费2344.81元,相当于大半个月的工资了。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劳动者可拨打以下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电话投诉。市南区68896007;市北区83902705;李沧区84616606;崂山区88978673;黄岛区86116363;城阳区87868123;开发区86893822;即墨市 88531461;胶州市82205962;平度市88321809;莱西市66030151;青岛市82670331。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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