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规定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每2小时检查一次
来源:青岛晚报 2014-07-23 14:24:00
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20公里/小时;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小时检查一次……昨日起至7月27日,《青岛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质量规范》在青岛政务网公示。该规定对青岛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者、服务设施、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运输与配送、安全运营、信息、质量保障的服务内容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要求,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二级维护卡,具备统一的VI形象设计,遵循青岛市物流视觉识别系统要求。专用车辆应当安装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有效的通讯工具。车辆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和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应安装在驾驶室内;车辆车厢底板应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应牢固;在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应使用木质底板等防护衬垫措施。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此外,还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公里/小时,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公里/小时,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公里/小时,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小时检查一次。若发现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记者 刘兰星)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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