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危害食品安全制售毒鸡架毒豆芽 莱西9人获刑
来源:半岛都市报 2014-05-21 13:53:00
陈某等7人制作鸡架时加入对人体有害的亚硝酸钠,姜某某夫妻生产豆芽时添加无根豆芽素。5月20日 ,莱西法院通报两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件,9人分别被判处不同年限的刑罚。据介绍,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结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件,涉案人员共计21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等7人,自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在莱西市水集街道岚上村、炉上村租住的民房内无证加工鸡架。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工业用亚硝酸钠,并将加工后的鸡架在莱西市水沟头批发市场销售。经鉴定,陈某等人生产的鸡架每公斤含有亚硝酸钠83mg。莱西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7人将非食品添加原料用于制作鸡架,导致其产品亚硝酸盐含量超出国家标准,并销售。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此外,姜某某、王某某夫妻俩自2011年以来,在莱西市马连庄镇自家平房内生产销售黄豆芽,期间向黄豆芽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6-苄基腺嘌呤添加剂(俗称“无根豆芽素”)。经检测,其生产的黄豆芽被检出6-苄基腺嘌呤14.81mg/kg,严重超出国家检出限标准0.02mg/k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以家庭小作坊的形式,在生产、销售黄豆芽过程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夫妻共同犯罪 ,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豆芽 、豆苗的生产、销售活动。
莱西法院刑庭负责人表示,为打击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该院坚持从严处罚,此外,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呼吁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防范意识,积极举报此类犯罪,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无处容身。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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