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将调整
来源:大众网 作者:蒋甜 2013-12-19 21:35:00
大众网青岛12月19日讯(记者 蒋甜)近日,市物价局发出通告,拟于2014年1月中旬召开听证会,就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本次听证会参加人28名,其中农民12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4名,与本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2名,专家2名,政府部门代表8名;听证会旁听人员5名,新闻媒体10家。
听证会参加人中的农民,主要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农民参加人报名条件为:户籍在青岛市且为农业户口(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较了解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能够真实地反映意见;有一定的议事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按时全程参加会议,遵守听证会纪律;同意公开姓名、性别等必要的个人信息。旁听人员采取自愿报名、按报名顺序选取的方式产生;新闻媒体采取自愿报名、按报名顺序选取的方式产生。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报名、产生方式等事宜可登录青岛政务网(www.qingdao.gov.cn)、青岛市物价局门户网站(wjj.qingdao.gov.cn)查询具体通告。需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农民可复制或下载通告所附报名表,联系所在区域的当地物价部门报名。报名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至27日下午5时(周六、周日除外),以当地物价部门收到报名表的时间为准。旁听人员、新闻媒体可直接向青岛市物价局报名。报名电话:85911400。
附件:我市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相关情况
附件
我市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
青苗补偿标准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等有关规定,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属政府定价项目,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报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我市原市内四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征地补偿标准是2004年3月制定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规定:原市内四区征地年产值为4000-5000元/亩,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并确定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我市原三区五市(崂山、城阳、黄岛区和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征地补偿标准是2005年9月制定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规定了原三区五市耕地年产值最低补偿标准:崂山区城市规划区内每亩20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500元;城阳区、原黄岛区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8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400元;即墨市、胶州市、原胶南市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6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300元;平度市、莱西市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5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200元,并确定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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