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食品安全"红黑名单" 违规企业将重罚
来源:大众网 作者:庄慧 2013-03-21 15:22:00
食品安全通报会现场
大众网青岛3月21日讯(记者 庄慧)地沟油、瘦肉精、毒奶粉、染色馒头……近年来,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老百姓不禁发出了“谁能告诉我,究竟吃什么”的呐喊,,如何才能打赢这场食品安全“保胃战”?在今天青岛市召开的食品安全会议上,记者获悉,青岛将建立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切实保障老百姓的用餐安全。
企业“红名单” 有效期一年 上榜后为其开通绿色通道
据介绍,荣登食品安全“红名单”的条件有: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将食品安全纳入企业目标管理,对诚信企业评选工作有较高积极性。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和规范完备,企业具备确保食品安全的实施设备,并且具有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方面的生产、储存、检验等记录真实齐全。企业还需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影响力,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企业连续三年内无违规违法记录。主要负责人每年参与食品安全专题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获得有关食品安全有关荣誉(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优先考虑。
据了解,列入食品安全“红名单”的企业并非高枕无忧,各级有关部门要对其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抽检,一旦发现企业有失信行为,将会撤销其“红名单”称号。在“红名单”管理期间,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在年审年检、用地审批、经营准入、信用评优、税务服务、商标注册等方面都会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
12种情形列入“黑名单” 整改合格方可撤销
据介绍,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有以下12种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在多次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造成恶劣影响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同一企业年内连续两次在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中出现实物质量不合格的,或标签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发证时条件,经监管部门年内两次检查仍不改正的;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一旦被列入“黑名单”,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除要从重处罚外,还必须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增加抽检频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对已整改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可由市食安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如未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不力的,将面临停产停业,限期整改。
上“黑名单”将遭重罚 情节严重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据介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工商部门负责依法严格限制增加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其税务管理;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将名单加载至青岛市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查询支持,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参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用地;对违法失信行为,由行政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作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两次以上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对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据了解,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将通过青岛市政务网、青岛市食品安全网等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一次。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列管和接触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一旦企业上了“黑名单”,将会被公布食品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违法事实和所受的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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