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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年将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来源:新华网 作者: 2012-10-31 0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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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6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30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
这个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这个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根据这个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去年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这个管理规定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从实践来看,这个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其作为部门规章,受到了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为此,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新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比如,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这个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这个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根据这个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去年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这个管理规定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从实践来看,这个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其作为部门规章,受到了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为此,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新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比如,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吴立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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