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广场舞噪声成投诉热点 声音超标最高罚1000元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黄少宏 2014-03-21 14:22:00
作为市民业余休闲活动的选择,广场舞正在获得越来越多人的喜爱。 资料图片
作为市民业余休闲活动的选择,广场舞近年来在东莞正在获得越来越多人的喜爱。可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昨日,记者从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获悉,最近一两年,有关广场舞形成的噪音投诉逐渐成为东莞城市管理的一大热点。
广场舞噪声扰民投诉逐年增多
最近,市民陈先生在网络问政平台上向综合执法部门投诉称,每晚8时至10时,其住所附近的公园广场上的广场舞音乐音量开到很大,在自家房间里看电视都受到明显影响。
陈先生抱怨说,其所居住的公寓有不少跟他同样的上班族,白天要上班,晚上下班后已经很累,可回到家里还要忍受吵闹的广场舞音乐,没一片宁静的空间。
“本来跳舞是健身益体、全民运动的活动,但打搅了别人的生活,是不是要把音量调小,大家都皆大欢喜呢?”陈先生希望有关执法部门介入这个困扰他已久的问题。
事实上,类似陈先生这样的遭遇已非孤例。据东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名负责信访投诉受理的部门负责人介绍,最近两年,有关广场舞的投诉逐年增多,主要集中在噪音扰民投诉上,俨然成为东莞城市管理中的投诉新热点。
声音源是否超标难界定
综合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执法部门处理有关广场舞噪音扰民的投诉的处罚依据是《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按照该条款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和疗养区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只要是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排放噪声的,综合执法部门都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劝导,责令整改,甚至进行行政处罚。
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综合执法人员发现,由于在文化广场这种公共场所,噪声源一般不是单一的,往往很难界定一个声音源是否超过标准。此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取证较为困难,也难以准确认定处罚主体。鉴于上述实际情况,在执法过程中,综合执法人员一般只能以进行教育、劝导,责令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但这类做法却难以根治广场舞噪音扰民的问题,不时会出现事后反弹的情况。
■焦点问答
市综合执法局:
广场舞产生噪音污染 以教育劝导为主
南方日报:目前东莞对跳广场舞地段有没有区域划分?
市综合执法局:广场舞高音扰民是一个全国性“难题”,广场舞噪声扰民纠纷折射出当前中国城市公共设施不足的问题。目前全国各地都基本没有对跳广场舞地段进行区域划分的做法,国家、省也没有制定相关标准或者指引。东莞目前也暂时没有对跳广场舞地段进行区域划分,但东莞市出台的《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对环境噪声功能区进行分类,不同的标准适用不同的片区。
南方日报:对广场舞跳舞时间段有没有限制?音乐超过多少音量视为噪音污染?
市综合执法局:环保部《生活生活噪声排放标准》对噪声的标准进行了时间段划分,噪声污染标准按照昼间(6:00至22:00)和夜间(22:00至6:00)进行区分,如果在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夜间最高限值超过40分贝,昼间最高限值超过50分贝构成噪声污染;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夜间最高限值超过50分贝,昼间最高限值超过60分贝构成噪声污染。
超过上述标准则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和疗养区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只要是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排放噪声的,我局都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劝导,责令整改,甚至进行行政处罚。由于跳广场舞基本都是非经营性行为,是群众自发性组织的娱乐活动,所以基本是以教育、劝导为主。(记者/黄少宏)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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