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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曝光暴露旅游业潜规则

来源:东方网   作者:梁杰   2011-04-27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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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收入藏“暗箱”操作
    4月7日,一张盖有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公章的导游《佣金分配表》在网络上被曝光,引导游客购物导游最高抽成可达50%。长久以来为人所诟病的旅游业“潜规则”再次引发关注。记者在被曝光的表格上看到,几个旅游购物点商品的导游佣金提成都被明码标价:“蚕丝被,佣金200元/床;上海刀具、貔貅、羊毛衫,佣金30%;茶叶,佣金40%;紫砂、珍珠、菊花,佣金50%……”

  参加过旅行社外出旅游的游客,一般都有过在行程中进店购物的经历。经营旅行社十多年的徐先生告诉记者,国内一般中小型旅行社的导游带廉价团,没有薪水和补贴,收入全靠佣金,还得自己缴纳“五险一金”。更有甚者,旅行社会在导游带团前向导游收取“人头费”,以此规避风险,让导游“自负盈亏”。“一般来说,选择低价团,一看就知道会亏本,肯定会带你进一些商店消费。而旅客消费的一部分金额就会用来弥补团费的成本。”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大多数的导游收入分为三块,一块是基本工资,大约在300―800元,高的也有,2000多元一个月,不过那都是一些与旅行社签了用工合同的资深导游。还有一块是带团津贴,一般在50―300元不等,最后一块就是佣金收入,不少导游都是以此来提高自己的收入。

  “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让原本‘暗箱操作’的佣金在阳光下运行,推动佣金的合理化。”浙江省旅行社协会秘书长张建融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说。在这方面,上海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显然务实许多。其中第45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业务往来,不得帐外给予或者收受佣金;旅游经营者之间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的具体数额或者比例,将佣金纳入营业收入,并依法纳税;旅游经营者不得向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佣金。

  也有业内人士建议,彻底改变导游私拿佣金现状,旅行社实行“导游工资制”或许是比较有效的解决出路。实施导游工资制并加以业绩奖励,将导游收入由“暗”转“明”,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导游的行为。

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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