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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出台 生理期不适可请假

来源:即墨人才资讯网   作者:   2010-07-24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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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拟用6年时间创建60家十佳和谐企业,和谐企业的其中一项要求就是建立企业与工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记者昨日了解到,拒绝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将受处理。

  据了解,武汉市基层工会将主动向没有建立、拒绝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或工资集体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及时启动协商谈判程序,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违法行为,上级工会将及时介入,下达工会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企业拒不整改,将下达工会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3月8日全体女职工放假半天。日前,我省出台首个《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将女职工因月经不适等生理原因可以请假明确写入合同中。

  痛经不适可申请休息两天

  合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

  在女职工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怀孕28周后每天可休1小时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对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给伢喂奶时间要计入工时

  在女职工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企业与职工代表签订该专项合同后,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相关条款,否则就视为违约。该专项合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联合制定。

  网友:一边叫好一边担心难落实

  昨日,本报独家报道我省出台首个《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样本,大楚网数千网友为这一合同叫好。但也有网友担忧合同难以兑现。

  网友“灰太狼”留言说:“希望相关部门能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不给企业钻漏洞的机会!”网友“顺其自然”则担心:“企业赚钱了却说亏损,你奈他何?”

    企业拒绝集体协商工资将受处理

  针对网友的忧虑,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职工代表受雇于企业,往往会出现“端人家的碗归人家管”,不能挺起腰杆维护大家的权益。

  全国总工会 针对这种现象提出招募职业化工会干部,让企业工会干部的收入脱离企业,由上级工会解决,从而让工会干部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该负责人还说,确保集体合同的落实,不仅要靠企业转变认识,还要靠劳动部门的严格执法,保证有法必依。

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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