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为顶岗实习职教生设定"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中国教育报 2015-11-02 16:03:00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为青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带来利好消息,明确规定职教顶岗生实习报酬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
《条例》共8章59条,重点解决目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专业师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等困难和问题。为解决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动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将“校企合作”单列一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规范了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对校企合作相关鼓励政策措施从法律层面做出规定,包括政府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实习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由财政“买单”、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
为提高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条例》规定,“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实践锻炼”、“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以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等。
此外,《条例》规定,“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孙军)
《中国教育报》2015年11月2日第1版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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