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稳定就业后可获公租房 将纳入医疗救助
来源:青岛早报 2014-11-13 09:39:00
我市发布农民工技能提升、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三年行动计划 农民工在多方面享“市民待遇”
农民工将获得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住房等多项优惠政策,在就业、保险、教育等方面将享受“市民待遇”。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我市下发了《青岛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青岛市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青岛市农民工公共服务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力争每年对10万农民工开展各类培训,力争到2016年年底基本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同工同酬落实到位,到2017年,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技能提升】 每年培训10万农民工
2015-2017年,我市将实施“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创业 培训计划”,使有培训愿望的农村转移劳动力都有机会接受一次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力争每年对10万农民工开展各类培训,其中,对7.2万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1.7万人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1.1万人开展创业培训。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将针对不同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实施有特色的培训项目。在实施就业技能培训计划中,包括转移就业培训、技能储备培训、技能专项培训和职业指导培 训,其中转移就业培训以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为主,依托职业院校 、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1.4万人。
技能专项培训包括四个特色培训:家政服务工程、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残疾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和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工程。
创业培训计划以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民工为主,依托全市创业培训机构 ,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农民工特点和需求,重点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权益保障】 农民工将实现同工同酬
新发布的 《青岛市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农民工工资提高到合理水平,工资基本无拖欠,同工同酬落实到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10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以上和70%以上。
据了解,我市将推进农民工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应当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具有相同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职工确定其工资待遇,与本单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做到同工同酬。驻青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带头做到同工同酬。把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专项检查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相结合,力争到2016年年底基本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同工同酬落实到位。同时还将治理工资拖欠行为,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完善欠薪案件处置地政府负责制,落实重大欠薪案件社会公布制度。因“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不落实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
缴纳社保规范转移接续
在农民工社会保险方面,我市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并与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序衔接。
此外,在我市参保缴费农民工跨省、市流动就业的,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农民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转移接续保险关系,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本人不愿申请延长缴费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居民养老待遇。
【公共服务】 农民工子女享平等教育权
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制定中小学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政策,明确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条件、程序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掌握农民工子女就学基本情况,防止学生辍学。保障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确保按国家规定平等接受学前教育、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
稳定就业可获公共租赁房
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尽量提供宿舍,有条件的可建设“夫妻房”。工程施工类用人单位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
将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给予和城镇户籍家庭同等的住房保障;对尚未在城镇落户但在当地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并写入劳动合同,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建设筹集面向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用工规模较大的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企业较为集中、农民工较为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园区内相关企业出资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农民工将纳入医疗救助
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范围,确保农民工与户籍居民一样享受到国家规定的服务项目。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增补叶酸的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农民工在现居住地晚婚晚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与户籍人口享受同样的休假待遇和长效避孕措施奖励。
鼓励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民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市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高农民工在就业地的医疗保障水平。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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