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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火火案”中明晰网络自由与禁区

来源:中国网   作者:   2014-04-18 08:57:00

关键词: 秦火火;禁区;网络红人;秦火火案;网络社会

  秦火火不是谁的代言人,他只是自己的代言人。从社会发展的层面说,一个不尊重事实的网络大V,自然不会培养出有理性判断和独立人格的网民,更不会促进公民社会和公民意识的培育和成长。

  作者:王传涛

  网络红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他是自去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4月17日央视新闻)

  “秦火火案”尘埃落定。因为是自去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因此,其案具有很大的标本意义。加之去年“两高”发布的“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诽谤罪”等诸多问题的司法解释,网络上的言论尺度也基本得到重新设定。在“自媒体”泛滥的当下,这对我国6亿网友自然有所警示。

  没有法度的社会,只会陷入丛林般的混乱。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在法治文明中,各种限制自由、划定边界的法度会越来越多。而“秦火火案”,就是一个这样的警示。但是,在笔者看来,“秦火火案”并不意味着网络之中的四面楚歌和草木皆兵,只要不传谣、不信谣,管好自己的手指,在转发和评论之前,多一些自己的判断,多尊重一下事实,多加几分理性的思考,网络社会的禁区就会越来越小,自由的尺度也会越来越大。

  要明确的是,“秦火火案”确实触犯了一些底线。一是,秦火火不尊重事实,发表了许多没有事实依据的谣言;二是,秦火火利用体制性弊病已经陷入“塔西佗陷阱”的条件,消费了社会情绪,从而让社会情绪更加的浮躁;三是,秦火火与“铁肩担道义”无关,对于名气和利益的过度痴迷,也让他与社会责任基本绝缘,加这敲诈等行为证据确凿,秦火火就是罪有应得而不是所谓牺牲品。笔者认为,如果任由一个不尊重事实、以炒作、造谣传谣和谋取利益为目的的大V自由发展,社会真理就会越来越稀缺,网络就会越来越浮躁,网民也会越来越盲从。

  更要明确的是,法律只是为那些不守法的人而设立的。“秦火火案”固然是个反面典型,但不足以让网友产生恐惧。一方面,“转发500次”、“点击浏览5000次”不是真正的门槛,真正的门槛其实是中伤了他人利益、损害了他人名誉等,而且,当下法律还有两大基本原则,既“非主观不入刑”原则和“不告诉无罪过”原则,既如果是无意的,也没有起诉,则就是无罪的。另一方面,今年“两会”上我们还学会了“你懂的”这样一个讳莫如深的高大上词汇,如果拿不准,那么请使用“你懂的”这把万能钥匙。

  之于网民,不盲从,不习惯性落入质疑体制弊病、质疑名人公德这样的思维窠臼,不跟随炒作,并拥有自己对于常识的判断和理性认识,才能够让网络社会越来越好。在具体行为上,当我们在微信、QQ、易信、飞信、微博等各种聊天工具中转发和评论某件事时,一定要做的就是甄别事实,判断是非——仅此而已。

  秦火火不是谁的代言人,他只是自己的代言人。从社会发展的层面说,一个不尊重事实的网络大V,自然不会培养出有理性判断和独立人格的网民,更不会促进公民社会和公民意识的培育和成长。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95_96595.html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刘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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