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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路施工需申请 不可私自施工

来源:青岛大众网   作者:   2012-03-29 1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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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青岛3月28日讯 3月28日上午,市北交警警车巡逻时发现,桦川四路西侧道路设置了围挡,400米长的路面已经被挖掘机挖开。桦川四路位于洪山坡小区,是进出小区的主要通道之一,未经许可站路施工给周边交通带来很大压力。市北交警现场找来施工方,工地负责人徐某介绍,工程已经进行了三天,事先不知需要到交警部门申请。由于施工方未经审批,违法占路施工,市北交警现场责令施工方回填路面、拆除围挡、恢复交通,并现场扣留了正在施工的2辆挖掘机,下午到市北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下午道路施工方来到交警大队,大队秩序科给其开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告知施工方正确的工作流程:首先到规划部门办理许可证,提出占路施工申请,到辖区交警大队递交申请,并由辖区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同意后报请交警支队设施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辖区交警部门根据占路施工对周边交通造成影响的程度,实施组织交通调流或增加执勤警力,确保道路施工期间道路顺畅。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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