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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过往70年,无数激扬的文字、动人的影像,写不尽、绘不完青岛70年的辉煌历程。大众网·海报新闻联合青岛市统计局,推出《数说青岛70年》专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青岛市社会、经济、民生等方方面面的发展,以数字的形式准确、直观地展现出来,以此为纵览青岛70年来的建设成就,开辟一个精准、直观的新视角。
大众网·海报新闻青岛9月27日讯 (记者 王熠 通讯员 程晋 邱丽娟 胡晓霖 王丽娜 王力)记者从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到,70年来,青岛市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历史性和根本性的改革成就,多项工作走在了全国、全省前列,为岛城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惠民实绩。
一、坚定信心、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青岛市执行国家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就业管理模式。城镇劳动就业采取固定工的用工制度,就业安置的渠道主要是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单位所需用人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之中,实行计划指标控制招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就业制度进入改革发展时期,按照经济体制改革与就业制度改革进程。
(一)实施失业职工就业、再就业工程。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后,为提高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与提升国有企业效益,国有企业内部大量隐性失业人员公开化并被推向社会,再就业工程应运而生,成为这一时期就业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为扩大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按照国家“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就业方针,青岛市于1998年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大量下岗职工进“中心”。随后,又开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开始建立。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2001年,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十五”期间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比国家提前一年出台了系统的促进就业政策,形成了青岛市积极就业政策框架。其中,促进就业资金、社区平台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岗位工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被吸收到2002年国家出台的促进就业政策文件。2003年,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体系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对原有政策进行了充实。2006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政策着力点开始向统筹城乡各类群体就业扩展。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对稳定就业局势起到了关键作用。2011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为“十二五”期间就业工作奠定基调。党的十八大后,市政府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打破城乡分割和户籍束缚,实施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2016年,市政府首次以1号文件出台《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做好新常态下就业创业工作奠定了政策基础。2017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解决就业创业主要矛盾为导向,构建起具有青岛特色促进就业创业体系。2018年,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最大限度发挥政策稳就业、促创业、保企业的积极作用,就业稳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2019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为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打下坚实基础。
(三)实施“大众创业工程”,建立健全创业带动就业机制。2003年,青岛市被原国家劳动部认定为全国10个创业培训示范城市之一,组织实施“小老板”创业工程。2003年10月,成立了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加挂青岛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牌子,市政府从财政拿出2000万元作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正式启动。2006年,青岛市实施 “1126”(大专院校毕业生1000人、外来创业人员1000人、农村劳动力2000人、下岗失业人员6000人)创业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受到社会各界欢迎。2014年,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在就业专项资金不减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资金中安排10亿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并将全市创业担保贷款规模扩大到10亿元以上,“双10亿”资金促进全市大众创业工作。2015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提高到最高3万元,将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45万元,小微企业最高可贷款300万元。2016年,出台《青岛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构建起省、市、区市、街道四级创业孵化载体奖补体系。在全国率先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形成了从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到大学生、博士、院士等各类群体的特色化创业孵化体系。2017年,将小微企业3万元创业补贴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创业人员45万元贷款贴息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2018年,紧紧围绕“双创”战略实施,努力构建由小众向大众、由高端到草根的大众创业格局。将各类市场主体,以及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地户籍人员,全部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发展。2019年,围绕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创业政策,取消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缴费时限要求,取消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退回要求,对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创新实施创业孵化补贴政策,推动完善四级创业孵化体系。
二、开拓创新、统筹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一)基本养老保险
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开放初期,青岛市实行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事业单位“一包到底”办法;1984年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推开全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86年在全国较早实行了企业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逐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发放;1992年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市统筹;1993年10月1日起,在全市企业中全面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费制度;1994年10月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确立;1998年实现了城镇企业从业人员与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执行;200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统筹。目前,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已覆盖了全市各类企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及灵活就业人员。截至2019年6月底,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15.26万户,参保职工人数达323.98万人,离退休人员达93.09万人。自2005年起,已连续15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保障退休人员安度晚年。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 2019年5月1日起,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实施企业养老保险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8%调整为16%,至2019年6月底,累计为企业减负125.1亿元。
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1994年5月,青岛市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了全市(含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的全员参保;1996年3月,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2003年4月,推开了市直及市内四区除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包括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内的全员养老保险。2015年11月,我市出台《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市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截至2019年6月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达22.67万人,离退休人数达11.77万人。
⒊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997年,我市开始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3年,我市积极开展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探索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4年,建立起以被征地农民为重点的地方新农保制度;2005年,城阳、黄岛、崂山三区地方新农保制度实现了全覆盖;2007年,实现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并逐步将农村其他有条件的适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2010年,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借助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契机,将国家新农保扩大到城镇未参保居民,覆盖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大群体,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2019年,建立了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截至2019年6月底,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88.25万人。2012年7月、2014年7月、2016年7月、2018年1月四次提高全市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由制度实施初期的每人每月55元,增长到每人每月168元。
(二)失业保险
为确保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及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行,解除企业和劳动者的后顾之忧,1986年,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8年,制定了《青岛市临时工、季节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临时工、季节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列入范围。1993年,制定了《青岛市待业职工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单位范围进一步扩大。1999年12月,为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制定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失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规范了我市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程序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审核及发放工作。2016年,失业保险不断创新基金监管模式,完善失业预警监测和应急调控机制。2017年,出台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稳岗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等一系列政策,全面推进失业保险经办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了全过程线上审核、一次性线下办理。2018年,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在全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自2018年11月起,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截至2019年6月底,我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15.73户,失业保险参保人员达227.92万人。为稳定就业岗位,自2013年起,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市多次调整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至2019年6月底,累计为企业和职工减负73.2亿元。
(三)工伤保险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框架,其中包括“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目标。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把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五项社会保险制度规定下来。1995年10月1日,我市实施《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2004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我市完善制度体系,强化经办服务,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对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4月,出台了适合农民工特点的《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进行了明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逐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10年,我市发布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管理模式实现市级统筹。率先建立了工伤保险网络服务平台,实现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机构的联网结算,开辟工伤认定网上申报通道,推行工伤快速认定办法,实行工伤认定“宽进严出”,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提速计划,开通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创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模式,实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提高了服务效能。2015年,在全市建筑行业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2018年,在全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参保率均为100%,实现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上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
从1995年起步至今,青岛市工伤保险工作经过20多年发展,已经形成较为健全完善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截至2019年6月底,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15.82户,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达274.48万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0.66万人。自2005年起,连续14次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月人均达2950.2元、护理费月人均达1966.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1054.1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已连续四次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其中,自2019年5月1日起,再次整体下调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降幅为50%。调整后,我市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0.3%降为0.15%,累计为企业减负19.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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