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首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完成出口退税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4-09-16 17: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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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指导下,崂山国税局成功受理青岛柏斯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子商务(9610)为出口贸易方式的退税申报,并审核通过。出口退税是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青岛市首笔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申报完成意味着试点工作顺利闭环运行。
为保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政策的落地,青岛市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配合青岛市商务局、青岛海关、青岛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结合跨境电子商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特点,研究、明确了出口退税申报所需附送资料、单证等要求,并将相关要求及时与海关进行沟通,提出了“两单一票”相统一的要求:“两单”具体是指海关的核放清单和出口报关单,“一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三者的相关内容须保持一致。
青岛市国税局根据跨境电商企业在出口退税预审中所反映的疑点提示,结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配置现状,为了让跨境电商企业真正得到税收上的实惠,积极与国家税务总局联系,及时向总局反映跨境电商企业在出口退税审核中遇到的问题,得到了总局业务层面的支持与帮助。市国税局进出口处搭建了测试环境,对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了模拟操作,研究解决出口企业所遇到的问题,保证了此项业务退税政策的落地。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青岛市商务局、市国税局以及青岛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各相关部门创新思路、密切配合,推动首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申报顺利完成,此举将极大地提升企业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积极性、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完善进出口统计,对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推动全市外贸转型升级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导引: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它依靠互联网和国际物流,直接对接终端(主要是指B2C模式),满足客户需求,具有门槛低、环节少、成本低、周期短等方面的优势,已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随着我国政府扶持政策的不断出台以及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正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趋势。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1.6万亿元,2012年约为2万亿元,2013年突破3.1万亿元,到2016年预计将增至6.5万亿元,年均增速接近30%。跨境电子商务所呈现的爆炸式的强劲发展势头,被视为我国对外贸易未来的发展趋势。
2014年1月27日,青岛市获批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服务试点。4月18日,市商务局牵头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实施意见》并以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青岛海关按照“开放包容、改革创新”基本理念,遵循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尊重电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市场化运营,按照“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量身打造具有青岛特色的海关监管方式。企业可以通过跨境清单进行出口申报,实现便利通关,后期将放行的跨境清单汇总为报关单,解决退税、结汇等难题。新型监管通关方式简化电商企业商品归类,便利出口申报;创新查验监管模式,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全程留痕的特征,实行前期风险防控、重点商品查验,加快物流流转,提高通关效率;开放平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建设综合服务平台与海关对接,避免单一平台垄断电子商务交易;配套开发通关管理平台,利用电子商务数据留痕优势,实现高效运作和严密监管。2014年6月30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一般出口模式)试运行正式启动,7月23日,首票汇总报关单在流亭机场海关顺利通关。截至9月10日,青岛海关共审核验放跨境清单3580票,重量近1980千克,总值约51万美元。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年底联合下发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第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第二,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第三,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第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按照财税[2013]96号文件规定,企业虽然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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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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