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公布九起再审审查典型案例
来源:大众网 2016-12-15 19:25:00
大众网青岛12月15日讯(记者 曲顺 张溪 通讯员 时满鑫 吕 佼)终审判决,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近日,青岛中院公布了九起再审审查典型案例。
“公证挺严肃”
——公证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案件回放】
房某瑞、房某顺、房某林之母魏某生前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房某林,并经过公证。魏某去世后,房某瑞、房某顺以房某林剥夺魏某生前在涉案房屋的居住权为由,将房某林诉至法院,诉请撤销《赠与合同》。原审认为,房某瑞、房某顺没有证据证明房某林对魏某有严重侵害行为,房某林将魏某安排在自己所有的房屋中居住,系赡养方式的变更,不构成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审判决驳回房某瑞、房某顺的诉讼请求。房某瑞、房某顺申请再审。经再审审查,房某瑞、房某顺主张房某林将魏某安排在房某林所有的房屋中居住,魏某生前对此曾表示不满。但魏某居所的变更并未明显降低居住条件,不应认定方某林未尽赡养义务,裁定驳回房某瑞、房某顺的再审申请。
【案件点评】
除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定条件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该要抓紧要”
——不定期租赁的租金应及时主张,避免超过1年诉讼时效
【案件回放】
杨某与王某于2004年4月8日签订租赁合同,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以及租金的支付期限。因支付租金产生争议,杨某于2014年12月29日诉至法院,诉请判令王某返还租赁物并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至起诉之日的租金。原审认为,王某应自2011年1月28日支付前期租金的次日起,每届满一年支付租金,王某延付或拒付租金,杨某享有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审判决王某返还杨某租赁物,并支付杨某最近一年零十一个月的租金。对之前的租金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杨某申请再审。经再审审查,本案为不定期租赁,且没有约定租金支付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支付”的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杨某增加租金的再审申请。
【案件点评】
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或者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又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为不定期租赁。对租金支付期限没有约定的,租金应当在届满一年时支付。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出租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丧失胜诉权。
“翅膀没硬莫乱飞”
——驾校学员擅自驾车造成事故应担责
【案件回放】
毛某系驾校学员,其在午休时未经教练允许,擅自驾驶教练车学习,将白某撞伤。白某将毛某、驾驶员培训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认为,学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白某对毛某的诉讼请求。驾驶员培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毛某违法私自练车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改判毛某承担20%责任。毛某申请再审。经再审审查,毛某未经教练员随车指导,私自驾车造成事故,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裁定驳回毛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点评】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是指教练员随车指导的情形。本案中,毛某私自驾车练习,又无教练随车指导,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
“借款有没有,仅有借条可不行”
——近亲属之间出具的债权文书应从严审查
【案件回放】
魏某与黎二某系夫妻。黎二某向其兄黎某某出具3张借条,合计借款60万元。在魏某与黎二某感情破裂、离婚诉讼期间,黎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魏某与黎二某偿还借款60万元。原审认为:黎二某认可债务的真实性,魏某无证据证明黎二某与黎某某系恶意串通,涉案债务形成于魏某与黎二某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判决魏某与黎二某偿还借款60万元。魏某申请再审。经再审审查,该借款系大额款项,黎某某不能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黎某某自己购买一间车库居住,其称借款系帮助黎二某夫妻购买网点房,不合常理,借款的真实性足以产生合理怀疑,裁定提起再审。
【案件点评】
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的近亲属以该方向其出具的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大额债权文书起诉夫妻双方,该债权应当从严审查。如果该近亲属不能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不能仅以债权文书认定借款关系的存在。
“口头约定也算数”
——保证人作出担保意思表示的担保成立
【案件回放】
崔某向陈某某出借200万元,陈某某向崔某出具借据,袁某某在借据上签字。崔某请求判令袁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原审认为,袁某某虽然在借据上签字,但并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崔某要求袁某某承担担保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崔某申请再审。经再审审查,在事后崔某与袁某某的对话录音中显示,袁某某说“你让我签个字,做担保”,此是袁某某自己对当时签字背景的描述,表明袁某某是应崔某的要求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应当认为袁某某是借款的担保人,裁定提起再审。
【案件点评】
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虽未标明担保人身份,但有证据证明其是应债权人的要求,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应当认定担保成立。
“赶早不赶晚”
——有新的证据应当及时主张权利
【案件回放】
1991年土地管理部门为宋某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批准用地东西长10.9米,但经测量实际东西占地14.1米,超过3.1米。原审认定宋某某侵占他人土地构成侵权,判决宋某拆除多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原审判决生效后,宋某某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土地管理部门经审查确定土地使用证有误,于2006年又给宋某某颁发了新的土地使用证。但宋某某未及时到法院申请再审,改变判决结果。宋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被判刑后,其才提出申诉。经申诉复查,法院依据新的土地使用证,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案件点评】
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发现足以改变判决结果的新的证据后,应当在发现新的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保护其合法权利。
“民事诉讼禁止反言”
——当事人否认其先前确认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件回放】
蒋某某与昌永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在辞职申请中,蒋某某声明“自离职之日起与昌永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劳动争议”。蒋某某后以相关声明系昌永公司强迫所写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昌永公司支付欠发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费、高温补贴等。原审认为,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书写的辞职申请书中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驳回蒋某某诉讼请求。蒋某某申请再审。经再审审查,昌永公司提交的蒋某某书写的辞职申请书中,明确表示“自离职之日起与昌永无任何经济纠纷、劳动争议”。现蒋某某称系昌永公司强迫其所写,但蒋某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辞职申请书的证明力,应当予以确认。裁定驳回蒋某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点评】
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即要求当事人应该诚实信用、言行一致。一方当事人推翻自己先前对己不利的主张,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时,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食品“三无”赔十倍
——“三无产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
【案件回放】
章某某在梁凯公司处购买预包装即食海参33袋,支付货款6050元。该海参包装袋中未标注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等。章某某请求法院判令梁凯公司退还货款并按货款对其十倍赔偿。原审认为,章某某并无证据证明涉案海参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海参对其造成了损害,仅凭海参包装袋未标注相关信息不能证明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审判决驳回章某某诉讼请求。章某某申请再审。经再审审查,梁凯公司作为食品的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安全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涉案产品系“三无产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应予退货并赔偿。裁定提起再审。
【案件点评】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部分,一旦违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址、无生产厂家),属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要求十倍赔偿。对于虽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则》,但仅系轻微瑕疵,如标注字体、大小等对消费者了解食品情况不造成重大困难的,不应适用十倍罚则。
“补差”的钱也是钱
——已退休的被侵权人如有固定劳动收入的,仍应赔偿误工费
【案件回放】
柳某某与汪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柳某某住院27天。汪某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请求法院判令汪某某及保险公司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7533.86元。原审认为,柳某某已达退休年龄,对其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柳某某不服申请再审。经再审审查,虽然柳某某已过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园林公司的证明以及临时工工资表等证据,可以证实事故发生前,其在园林公司工作,因事故导致无法继续工作,实际产生了误工费用,应当给予赔偿,裁定提起再审。
【案件点评】
误工费是对被侵权人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补偿。劳动者虽已过退休年龄,但其往往还具有劳动能力,现实中也往往并未离开工作岗位,且有固定劳动收入,此种情形下,如以其已过退休年龄为由,对其因侵权造成的误工收入损失不予支持,不符合公平原则。
责任编辑:赵勇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