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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在青岛中院开庭审理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6-11-24 18:18:00

关键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涉环境资源刑事案

  大众网青岛11月24日讯记者 张溪 曲顺 通讯员 吕 佼 王俊阳)11月24日下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案件。据了解,这是今年6月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以来审理的首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本案将择日宣判。

  未经国家批准 非法建房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某某村委负责人期间,于2003年9月,召集村两委成员参加由村书记潘某某主持的会议,决定在未经国家土地管理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村委自行批准村民在本村村东南、村西等处建房,欲建房子的村民交纳6000元至18000元费用,非法批准本村集体土地47.52亩用于村民建房。

  而后,该村村民于2003年9月至2007年间,先后在交纳费用后建成房屋255处。被占用的土地种植条件已遭到破坏,无法恢复耕种。被告人刘某某于2002年10月至2004年10月任某某村村委负责人,2004年10月至2007年10月任某某村村主任。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被抓获。即墨市某某街道办事处出具材料,证明上述被占用耕地已变更为建设用地。

  被告不服判决 提出上诉

  据悉,一审法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即墨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上诉人刘某某无罪。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城区居民建房申请、审批表,某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涉案的92处宅基地已被街道批准建房;提交某某村迁坟的相关证明,证明本案被占用的土地中有坟地,不属于耕地,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提交规划设计图纸、收费收据,证实占用涉案土地符合规定。检察员认为,辩护人提交的建房审批手续没有审批机关盖章,只表明村民的建房需求。土地的性质,应由土地部门确定。规划设计部门不是审批土地部门,只是收费的事业单位,不能证明涉案的土地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被告单位就上诉人是否构成犯罪、情节轻重等进行了法庭辩论。本案将择日宣判。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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