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守绿水青山 青岛中院现场监督破坏土地修复情况

2018-11-14 18:3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曲顺 滕晓阳

  大众网青岛11月14日讯记者 曲顺 滕晓阳 通讯员 时满鑫 尤志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人民群众迫切向往清洁的空气、水及良好、舒适生态环境,生态意识逐渐提高……11月14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门,对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的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案耕地修复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记者在现场看到,两辆大卡车和三台挖掘机正在紧张地进行沙土填埋作业,被破坏的耕地已基本回填平整。该案被告周某告诉记者,被破坏的15.89亩耕地,2017年9月修复了6亩多,并已盖上蔬菜大棚。现在正在回填修复剩下的9亩多,修复工作已进行了10天,再有5至6天就可以完成。修复费用已花去70多万元。国土资源部门对整个修复过程进行了监管,还将对修复结果进行确认。被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表示将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依法进行经营生产,保护好环境。

  据了解,10月26日,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点击查看>>严守耕地红线! 青岛中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诉称,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王某某在承包土地期间,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改变被承包土地用途,多次组织人员进行挖沙。后被告周某在明知王某某未取得挖沙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为王某某提供帮助,联系运输车辆、买家、沙子储存场地等,并派员帮忙计数、卖沙。经查实,王某某、周某采沙销售金额203,930元,致使15.8906亩农用地遭到破坏,破坏了原土地现状,毁坏了地表土壤层,使其丧失了原种植条件。公益诉讼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被告周某对其破坏的15.8906亩耕地进行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如不能恢复原状,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该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青岛中院坚持以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为引领,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倡导和践行绿色司法、恢复性司法,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不断加大预防原则的适用力度,认真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积极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青岛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孙志远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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