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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青岛6月13日讯(记者 滕晓阳 曲顺 通讯员 尤志春 吕佼)6月13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两级法院两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青岛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十大典型案例
1、某检察院诉高某某、俞某某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高某某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无名除锈酸洗厂,雇佣了俞某某及多名工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俞某某负责带领、督促工人上班,负责记工、记账及购买、勾兑盐酸,安排工人排放酸池污水等工作。盐酸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的两个污水池内,再由污水池排水沟排出,外排水池未做防渗处理,酸水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经检测:车间内排污口、车间外排污口的盐酸污水PH值均小于2,均系危险废物。某检察院认为高某某、俞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本案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6.5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高某某、俞某某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盐酸污水直接排放至未经防渗处理的两个污水池内,盐酸污水溢流、渗漏至地下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高某某、俞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系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解决当前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现状,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具体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2017年7月1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定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定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此外,高某某、俞某某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盐酸污水溢流、渗漏至周边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判令高某某、俞某某修复被污染土壤,逾期未修复则承担相应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是正确的。
2、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案情简介】2011年8月,王某某承包某村土地搞树木养殖。期间,王某某发现自己承包农用地的个别地方被他人挖沙,后也产生挖沙卖钱的念头。2015年3月,王某某在未经土地管理机关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租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对其承包土地的表层土进行剥离,并在他人已经挖过沙的地方进行了深挖,在其转包的土地上实施非法采沙行为,导致土地种植条件被破坏。经国土资源局勘测,王某某破坏土地面积为14.6亩,全部为一般农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点评】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些村集体或个人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耕地、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大量农田毁损。国务院对此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耕地红线不能破”。本案依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进行了惩处,对有类似违法犯罪企图的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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