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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商事审判典型案例:生产经营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来源:大众网   作者:张溪 曲顺 时满鑫 吕佼   2017-07-31 15:42:00

关键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买卖合同

  大众网青岛7月31日讯记者 张溪 曲顺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7月31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法院《商事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从2016年审结的商事案件中,选出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例向社会发布。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引导商事主体树立严守契约、诚信经营的意识,推动形成有序规范、激励创新、公平透明、充满活力的法治化市场竞争环境。

  相关链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1、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应尽可能以公司自治等方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宜轻易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以共同维护公司运营的稳定。

  案情:2009年原告某科技公司与第三人某经贸公司各出资500万元共同成立被告某置业公司,分别占公司50%的股份。但在经营过程中,作为股东的科技公司与经贸公司发生矛盾,经贸公司认为科技公司强抢印章、赶出经贸公司派驻人员,导致经贸公司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经贸公司曾两次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要求确认增资股东会决议无效,并办理撤销变更登记。后原告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散被告公司,第三人经贸公司请求不予解散被告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持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议,作为公司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条件。本案中,被告置业公司主要业务是运作住宅项目,现其开发住宅项目在正常销售中,截至起诉之日,部分已销售房屋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公司股东会召开的目的是为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而基于置业公司经营目的和经营情况,股东两年未召开股东会未对公司业务或经营管理产生实质性的严重影响。置业公司的股东之间虽存在矛盾,但矛盾主要集中在科技公司实际持有股权的份额以及公司资产分配方面,置业公司仍正常运营。并且,科技公司与经贸公司就公司审计也达成一致,双方就公司知情权、科技公司持有股权份额的确定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股东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原告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置业公司已经陷入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另一方面,本案被告置业公司是房地产项目经营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涉及众多业主的利益,公司是否解散不仅应考虑公司股东利益,还应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目前置业公司房地产业务尚未完全办理完毕,公司此时解散会对项目后续相关证照手续的办理产生严重影响。经过法院对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原告科技公司撤回了起诉,不再要求强制解散被告公司。

  点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体现国家司法权对公司的干预和介入,只有在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通过私权救济或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司法权对于公司内部私权利运行的介入才存在必要性。本案原告科技公司认为被告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矛盾,但不能证实被告公司陷入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不能构成被告置业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在被告置业公司其他股东并不同意解散公司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尽可能以公司自治等方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矛盾,而不应轻易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稳定和交易秩序。同时,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应合理配置公司股权结构,避免股东各持50%股份情况的出现,维护公司运营的稳定,避免公司僵局的产生。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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