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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大众网   作者:张溪 尤志春 吕佼   2017-06-01 15:45:00

关键词: 世界环境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判决情况;典型案例

  大众网青岛61日讯记者 张溪 通讯员 尤志春 吕佼) 在第46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61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近年来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

 青岛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邵某双等三人诉某家具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邵某双、杨某香系夫妻关系,邵某系二人之子。三原告于2004年购买了被告某家具公司生产的多件“环保型”实木家具。在使用过程中,三原告不同程度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邵某双为慢性甲醛中毒、慢性浅表性胃炎、食管炎、直肠息肉等;杨某香为慢性甲醛中毒、胃肠功能紊乱、十二指肠溃疡、子宫腺肌瘤、胃息肉等;邵某为胃肠炎、咽炎、双眼结膜炎等疾病。经委托青岛市室内装修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对原告的室内空气进行检测,发现室内甲醛浓度超标,污染源为被告生产的实木家具。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生产的家具导致三原告甲醛中毒,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7834.56元。

  【法官点评】

  作为一种特殊的环境污染,室内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不仅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侵犯了室内环境权。如果按照一般侵权纠纷处理,受害者往往难以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法院将案由定性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并适用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将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污染企业,有利于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案例二、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某村委负责人期间,召集村两委成员参加由村书记潘某某主持的村委会议,在未经国家土地管理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本村村东南、村西处部分土地划归村民建房使用,后该村村民先后建成房屋255处。经国土资源局测量,建设的房屋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共计69.37亩。被占用土地种植条件已遭到破坏,无法恢复耕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该村委负责人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耕地划归村民建房使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点评】

  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村集体不顾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将耕地、基本农田擅自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生产,造成大量农田毁损。国务院对此下文明确规定“耕地红线不能破”。本案依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进行了惩处,为有类似违法犯罪企图的犯罪分子敲响警种,具有警示意义。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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