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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法官?!青岛一女子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来源:大众网   作者:曲顺 张溪 时满鑫   2017-05-25 19:19:00

关键词: 侮辱;诽谤法官;干扰司法公正;司法拘留;青岛

  大众网青岛5月25日讯记者 曲顺 张溪 通讯员 时满鑫)5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对侮辱诽谤法官的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身为原告的李某某在其诉被告某行政机关的案件中,在法院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又以其委托代理人代理他人案件在市中院开庭为由,要求将本案与他人案件调整至同一时间开庭。因其要求不符合法定条件,且李某某此前曾多次申请变更开庭时间,法院未予准许。李某某又申请承办法官回避,并在书面申请书中捏造、虚构事实对承办法官进行侮辱诽谤。

  收到回避申请书后,法院依法约谈李某某,对其予以训诫并责令具结悔过,但被李某某拒绝。在法院反复向其释明拒绝具结悔过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后,李某某依然置若罔闻。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法官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法官、检察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检察官良好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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