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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市中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郭欣 张溪 王楷 时满鑫   2017-04-14 23:48:00

关键词: 青岛市中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大众网青岛4月14日讯记者 郭欣 张溪 通讯员 王楷 时满鑫)4月14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旨在提高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领域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关注、共同维护良好的建设市场秩序。

  据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董泽明介绍,青岛中院民一庭根据近三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编写了该类案件的典型案例,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等。这些案例是近几年来建筑行业纠纷涉及的热点问题,也是困扰建设工程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案例,以案说法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从而更好地规范青岛市建筑市场,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的诉求应明确具体

  基本案情:

  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予以支持。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资料应系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资料作出明确约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资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提起该诉求,应视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

  施工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实践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资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受阻,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为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诉讼来解决。但,由于施工资料数量较多,种类繁杂,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往往仅用“有关资料”、“全部资料”等概述,庭审中往往也提交不出具体明细,导致裁判主文难以全面表述,而且此类标的物均为特定物,不宜执行,故二审作裁驳处理。这就提醒广大建设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完善参建留痕留档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台账,以防发生诉讼时诉求不明或举证不能。建设单位也可在缔约时,与施工单位明确约定好逾期提交施工资料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遇到此类纠纷时,可通过提起违约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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