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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2016年刑民商三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郭欣 张溪 李丰波 吕佼   2017-04-05 17:37:00

关键词: 青岛法院;受理案件;司法改革;打击犯罪

  大众网青岛4月5日讯记者 郭欣 张溪 通讯员 李丰波 吕佼)4月5日上午,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16年度工作情况和刑事、民事、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据青岛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胜良介绍,201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172827件,审执结168012件,结案标的额918.4亿元,同比分别上升7.4%、9.2%和5.6%。

  一、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1. 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案

  ——贩毒案件既遂与未遂问题的认定

  【案情简介】2016年4月1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短信与董某商定以500元的价格向董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并约至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元庄六期小区门口处交易,王某某持毒品到达交易地点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王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一包,并从其住处查获白色晶体15包。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鉴定,从王某某身上及住处查获的16包白色晶体总重12.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因王某某有贩卖毒品行为,其与董某达成毒品交易的合意后,持毒品前往交易地点系进入交易环节,对从其身上及住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12.5克,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点评】目前我国刑法界对贩卖毒品罪既遂的通说系“进入交易说”,即达成毒品交易合意,进入交易环节,即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实际交付、贩毒人员是否获利,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同时,贩卖毒品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行为犯不要求行为人将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客观行为,即成立犯罪既遂。

  (即墨市法院)                             

  2. 许某某、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有效防治下游犯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系北京某培训公司业务员,为发展客户赚取提成,该二人非法盗用某集团公司副总裁内部办公系统账户号码后,于2016年3月2日登录并以修改密码方式得以控制该办公系统账户,在该账户中搜索并获取包括姓名、岗位、电话等内容的该集团公司财务、营销人员个人信息共计200余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刘某利用计算机网络非法侵入某集团公司内部办公系统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该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许某某非法获取并指使被告人刘某登录某集团公司内部办公系统,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点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出售或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这不仅是对公民信息隐私权的无视,更会危害公民个人安全,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多种下游犯罪,威胁公民个人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刑法修正案(九)》新确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仅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提高了法定刑,还规定了从重处罚情形,加大了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顺应了社会发展需要,有效维护了公民的信息安全。

  (崂山区法院)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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