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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法律统一适用研究,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对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等具有重要意义。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发现识别机制、评议讨论机制、规范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配套保障机制。
法律适用统一作为一项应予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同一要件事实适用同一法律规则,得出大体相近或类似的裁判结果。进一步加强法律统一适用研究,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对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等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法律统一适用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包括法律体系的统一和法律适用的统一两个方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加强法律统一适用、实现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统一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点环节和关键所在。
加强法律统一适用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强化法律统一适用,推动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统一,将法律公正、高效地适用于每一位诉讼当事人,从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效推动司法价值的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法律统一适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中,通过加强法律统一适用,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有利于实现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从而有效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功能,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强法律统一适用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加强法律统一适用,有助于确保不同审判组织对类似案件作出类似处理,促进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健全完善,保障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加强法律统一适用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类似案件作出类似处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的最朴素、最直观的标准,加强法律统一适用能够促进各级审判组织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准确运用司法政策,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律统一适用应当遵循现行法律规定,坚持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加强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确保裁判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的研究应当重点围绕法律适用的规则展开,确保类型化的案件按照立法的精神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得出合理的裁判结果。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发现识别机制。加强法律统一适用应当首先完善法律适用问题的发现识别机制。应当构建多层次识别主体,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及审判业务、综合业务部门人员应增强法律适用问题的发现意识,在审判活动、审判管理、审判研究等各项工作中及时发现法院内部及法院之间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应具体考察比较相关案件的法律争议焦点、法律事实要素、法律规范要素和裁判结果要素是否相同或类似,准确运用识别方法判断法律适用是否统一。审判组织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注重对类案的检索和分析,对同一法律规则应作相同解释,针对同一要件事实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以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突出重点识别类型,对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存在明显差异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现有法律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案件,应当及时研究确立裁判标准。
二是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评议讨论机制。完善合议庭评议内容。合议庭应将法律适用是否统一作为案件评议的重要内容,承办法官应当向合议庭详细汇报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及类案检索情况,合议庭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并将讨论过程和合议结论完整记入合议笔录。合议庭独立决定是否采纳专业法官会议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讨论形成的意见,并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外脑”智库参考作用。积极探索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专业人员参加类案研讨,听取专家就类案法律适用问题发表的专业性意见。不断强化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探索建立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重点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研讨决定类型化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三是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的规范约束机制。健全完善司法裁判规则体系,能有效避免法官重复进行法律解释、有效确保裁判标准的延续性。上下级法院应当共同探索统一的裁判约束机制,建立常态化的沟通交流机制,就法律适用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以专题研讨、召开审判工作会等多种形式,统一上下级法院法律适用规则。强化案例指导作用。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实施细则要求,严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确立的相关规则,并建立硬性约束机制。深化裁判文书说理公开,裁判文书应充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并依法予以公开。加强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规范和完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适用和清理程序,实现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制度化运行。
四是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由院、庭长带头办理、研究讨论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以及涉及统一裁判标准的案件,召集、主持本部门或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切实发挥院、庭长在法律统一适用方面的功能作用。严格规范法律监督程序,健全申诉、再审案件审查、提起、审理的规范机制,及时发现、纠正执法办案中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建立法律统一适用评查制度。依托审判质效管理体系和年度审判质量讲评大会,发布年度审判质效情况分析,将类案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及讲评范围,建立健全长效评查机制。不断完善法律统一适用的评查标准,落实案件追责机制。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常态化的法检联络机制,定期整理、分析检察院提起抗诉、发送检察建议的情况,加强检察建议的办理工作,进一步促成法检法律适用共识。
五是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的配套保障机制。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注重法官的法律统一适用意识的培养。健全完善“同质化”的法律思维培训,依托精品课堂、庭审技能教学、司法业务技能比赛等活动载体,强化法官在裁判方法尤其是判断类似案件能力、类比推理能力等方面的训练。健全类案常态化调研机制,公开类案裁判标准,切实发挥调研服务审判执行、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作用。加强信息化技术保障,充分做好审判业务与信息化技术的有机融合。充分运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加强案例数据库建设,强化系统检索、查询、统计、分析功能,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积极推进公、检、法、司、律协、院校多方参与的合作机制,凝聚法律适用共识。
加强法律统一适用研究,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统一思想认识,发挥合力优势,构建系统机制,统筹一体推进。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愈加凸显,必须要处理好规范与事实、规范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健全完善裁判规则体系,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认知与司法认知同频共振。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吴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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